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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公权力是治理当前社会矛盾之本

  

  我在《人民法院报》看到一篇报道,很感慨。写的是某省委书记高度重视法院的工作,接到法院的请示之后,批示给了省政府,要求抓紧解决法院硬件条件差、队伍素质亟待提高的问题。


  

  表面上看,这个省委书记做得多好啊,但仔细想一想,要给法院批一笔经费,改善它的基础设施条件,提高法院队伍的素质和它的福利待遇水平,这个权力到底归谁?是不是省委书记批示就能够解决的问题?但实际上,可能某个书记的批示确实就解决了这个问题,它有没有法律依据,符不符合规范呢?按照宪法的规定,按照组织法的规定,恐怕都不能做这样一个简单的认可。


  

  我记得《宪法》在序言中有一句话:“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宪法五条也明确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说得很清楚,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社会团体都必须维护宪法的尊严,保障宪法的实施,各级党委,各级政府,人大,法院,检察机关,包括社会组织、社会团体恐怕都没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都必须模范严格地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当下社会矛盾产生的非常重要的原因,是公权力失范,而公权力要做广义的理解,不仅仅是政府的权力,也不仅仅是法院的权力,而是包含了所有公权力主体,只要行使了涉及公共利益、不以他人意志为转移的支配力,就是行使了公权力,而行使这种公权力,你就要接受宪法法律的规范约束,而不能超越宪法法律。


  

  所以2010年11月,中纪委、中组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县委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工作的意见》。这个意见很好,对县委这个最重要最基层的党委权力如何来运行,做了一个明确的要求,要公开透明地运行,要规范县委的权力。除了县委的权力要规范,其他层级党委权力要不要规范呢?同样也需要规范。因此,在中国要想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首先就是要规范权力,明确权力的界限,让权力都在法定的范围内行使。


  

  温家宝总理2008年5月4日到中国政法大学视察,曾经说过一段话:我进你们学校的校门口就看到了你们门口有一块大石头,上面写着四个大字,叫“法治天下”(编注:指中国政法大学内的“法治天下碑”,碑文由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书写),这是我们江平老校长的一句名言,这就抓住了法治精神的核心。我把它演绎一下就是“法比天大,法治天下”,现在都在讲法治精神,什么是法治精神,我认为就是宪法法律的尊严高于一切,一切组织和机构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立法要发扬民主,法律要在全民中得到宣传普及,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我觉得这段话说得很好。什么是法治啊?理解说难也难,说容易也容易,温总理就理解得很容易,“法比天大,法治天下”,法比天还大,这就是法治。如果我们能够把法治的尊严和权威树到比天大,能够治天下的这种地位的时候,就真正体现了法治精神,中国的法治就有希望。如果法治之上总还是有一个更高的权力,这和“法比天大,法治天下”的要求就是不符合的,跟宪法的要求也是不符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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