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权力不规范或者公权力失控是社会矛盾的主要原因呢?我想从几个方面分析。
第一,很多社会矛盾是由于制度不公、政策不公、立法不公造成的。制度政策和立法有不公之处,所以导致了社会矛盾。举个例子,北京有2000万人口,其中800万人是非户籍常住人口,这些人有相当多数人的子女是在北京出生的,甚至在北京就读了小学、中学,但在高考时会突然发现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必须回原籍参加高考。而到原籍,他学的内容跟原籍课本内容都不一样。他想要在原籍参加高考,成绩肯定上不来,甚至很大程度根本考不上;但是他想要在北京考,不允许,因为有规定,必须在原籍报名高考。这是计划经济年代形成的政策,也是一种有规章支撑的制度,这个制度是跟城乡二元结构,跟户籍制度紧密连在一起的。
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就必须解决户籍制度,解决城乡二元结构,解决这种户籍制度附带产生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的不公问题。要解决这类社会矛盾,我相信不是靠哪一个部门、哪一个单位开个口子就能解决的,是要做制度的变革和调整。现在有些小城市或中等城市,户籍制度已经逐步松动,甚至已经放开,但在大城市怎么解决这个矛盾和问题,的确需要认真思考和研究。但不能拖着不解决,因为这早晚是个问题,800万非户籍人口的孩子,如果万分之一参加高考,就有800人,千分之一就有8000人。必须从制度上来铲除这种不公平、不公正的因素,使得老百姓能够获得一个公平、公正的制度保障和制度基础。
再比如拆迁征地。为什么北京很多地方在城乡接合部拆迁容易引发社会矛盾,我也做过一些分析,后来发现,主要是补偿制度原因造成的,因为在北京的城乡接合部,很多土地都是农村的集体土地,而农民在集体土地上盖房子、出租房子成了农民收入的主要来源,如果拆迁农民的房子要占用农民的集体土地,补偿的标准又跟城市的标准有很大差别,有时候是一马路之隔,马路东面是国有土地,按照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来补偿,马路西面就是农村集体土地,就按照土地管理法来进行补偿,补偿的标准又有比较大的差异,容易引发人们的心理不平衡,不平衡就有矛盾,矛盾就会激化。这些制度不公平,或者制度上的问题,都严重地影响了我们社会的稳定,而制度的问题,根源就在于立法,在于政策,在于我们已有传统制度的惯性。要想解决这类权力不规范的问题,首先要做的是制度的变革和调整,政策的调整,立法的完善。
第二个方面就是决策和执法不当。很多社会纠纷矛盾是错误的决策引发的。当年的厦门PX(编注:对二甲苯,一种化工产品)事件,包括去年大连的PX事件,都是由于政府的决策,建一个化工厂,引发了周围居民的不满。这个问题如果解决不好,违背民意;强行建项目,就有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社会矛盾。所以最终厦门的PX工厂没有建在厦门岛,搬到了漳州。另外执法不当、暴力执法、不规范执法、不文明执法,甚至是执法过程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也容易引发激烈的社会冲突。很多群体性事件都是执法过程中出现的。我们去看很多案件,实际上都能找到执法不规范的影子来。
第三个是公权力行使过程中的不作为,信息不公开,行政不作为,这是非常突出的一点。特别是实行问责制之后,行政机关的负责人都怕承担责任,出了事都想捂住、盖住,或者躲着这个事走,不积极处置,发生了问题都不积极解决,造成了社会不满。最近一段时间,铬超标胶囊炒得比较热。河北那个明胶厂(编注:指相关报道中的河北衡水市学洋明胶蛋白厂)原来以工业明胶冒充食用和药用明胶,2004年被查过,结果现在死灰复燃。当地难道没有执法机关吗?有质监局,有药监局,有卫生局,有工商局,很多机关都在执法,都在监管,但2004年到现在这么长一段时间,谁认真地监管过?不监管自然有违法违纪的问题。监管不到位,有些是为了地方的经济利益,有些是不作为,反正执法不执法效果差不多,对我又没有什么害处,就不执法。长期不作为,信息不公开,容易导致社会矛盾,这种社会矛盾在某种意义上说是非常普遍的。
今天社会矛盾的主要形态是官民冲突,这个矛盾形成的主要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如果我们政策是公平的,法律制度是公平的,决策执法是公正的、合理的、合法的,我们的信息公开透明,不存在不作为,都能够积极履行职责,很多问题可以及时地在基层、在矛盾萌芽阶段就被消除或者化解。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途径
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法治途径就是规范公权力。
第一要明确权力的边界,规范权力的行使。这是预防社会矛盾的最关键之处。
我们国家公共的权力很多,而且权力都很大,有党的权力,政府部门的权力,立法机关的权力,司法的权力,社会团体组织的权力,甚至有垄断企业的权力,这种与公共利益相关的权力是不是都有边界、规范呢?不是。相当多权力现在还处于失去控制的状态下,没有什么严格意义上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