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个人情绪的变化表现为公民意识增强。当然这是正面因素。
这几年,随着国家对公民的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认可,甚至是倡导、保护,老百姓民主、平等、自由、法治的公民意识在不断增强。公民行使公民权利,自然会对社会产生推动作用,因为老百姓要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能不公开,老百姓监督政府,要参与听政,不能不让他参与。总之,老百姓这种积极行使公民权利的要求,高涨的热情会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发展。
当然,同时也会带来社会的矛盾,比如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纠纷。向政府申请信息公开,政府不愿意给,就形成了诉讼,形成了复议,形成了矛盾。公民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从正面讲,他推动了社会的进步,但从另外一个角度讲,也是社会矛盾增加的因素之一。当然这种社会矛盾的增加,是可以理解的,而且它对整个国家的民主法治进程还是有积极意义的。
这样的案例很多,很多人申请信息公开,打行政官司,搞公益诉讼,我们学校(编注:中国政法大学)就有很多这样的年轻学生,曾经不仅学法、信法,而且以行动者的姿态站出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维护公共的利益。有一位董博士,2007年看了一场电影《色|戒》,看完电影后他就到西城区法院起诉了电影院,理由是我花钱买电影票,结果看了一个剧情不完整、情节不连贯、严重侵犯公平交易权和知情权的电影,要求电影院赔偿损失,同时他起诉了国家广电总局,说广电总局由于长期不作为,不实行电影分级制度,导致电影院没办法放有限制级的电影。
但是很遗憾,法院当时要求董博士提交一份他所说的“完整版的、正版的”《色|戒》的证据,结果他找了两个礼拜也没找到,之后被裁定不予受理。西城区法院不予受理,他又到海淀区法院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起诉,当然法院再次裁定不予受理,但他并没有因这个官司或者法院没有立案而受到任何负面的影响,反倒是一举成名,那个案件也成了有影响的诉讼,他个人也选择了一个很好的事业发展道路。
现在这种人实际上越来越多,好多年前我就遇到过,山东有一个老农民,姓周,我们俩一起在中央广播电视台做节目。他是免费义务替老百姓打行政官司,而且打赢了很多场,所以县上、乡镇都对他比较敬重,也出名了,被中央广播电视台请来做节目。我跟他接触了一晚上以后,发现不得了,他对行政诉讼法,包括司法解释可以说是倒背如流,非常熟悉,很多条文哪一条记得比我还熟,我是专门研究行政诉讼法的,还不如人家熟,说明老百姓意识增强了,法律意识、公民意识增强了。而且有些老百姓不是为了自己打官司,是替别人打官司,很多人号称是公益诉讼代理人,“公益诉讼第一人”、“第二人”,那主要是一种公民意识增强的表现。
这些人绝不因为打败了官司而气馁、失望,他是官司打得越多,经验越丰富,影响越大,他受到的鼓励越大,所以愈战愈勇。这对整个社会的发展是有进步意义的。我经常听许多部委一些分管法治的领导说这些公益诉讼人,所谓信息申请的专业户,“我们工作够忙的了,他们还来添乱。”我说你千万别这么看。这些所谓的“刁民”,是推动国家民主法治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政府部门免费聘请的监督员,对于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绝对有好处,没有任何坏处。不要看你当了一两次被告,好像颜面受了点影响,但是细细想一想,他对你整个政府工作有多好的监督作用。所以不要打压他、排斥他、排挤他,而是鼓励他、保护他甚至宣传他,只有这样有公民意识的人多了,社会才能进步。如果大家都甘做草民、顺民,逆来顺受,不哼不哈,遇到所有的侵犯、违法违纪行为都不站出来表达自己的观点,我想这个社会是在倒退,而不是进步。所以说,社会心理的变化一方面是心理失衡导致了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公民意识增强,客观上也增加了社会矛盾的总量。
而社会矛盾的形成发展最主要的原因,是公权力行使不规范。我们分析了无数各类争议纠纷案例之后,发现所有的社会矛盾中都有公权力的影子。正如毛泽东主席曾经在《矛盾论》中说的,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的矛盾存在,其中必有一种是主要的矛盾,而且这种主要的矛盾起着领导决定作用,其他矛盾则居于次要服从的地位。对于存在两个以上矛盾的复杂过程,要全力找出它的主要矛盾,捉住这个主要矛盾,一切问题就迎刃而解。
现在社会的主要矛盾,不是普通公民之间的矛盾,也不是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矛盾,主要矛盾是官民冲突,是老百姓对公权力行使的不满,对公权力违法违规不作为、乱作为的一种负面情绪。在这个社会的主要矛盾中,矛盾的主要方面不是老百姓这方面,而是政府这方面,是公权力一方。如果我们能够抓住社会矛盾的主要矛盾即官民冲突,然后抓住这个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即公权力行使不规范、公权力失控,能做这样一种判断和分析,我相信是有利于预防化解社会矛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