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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八论

  

  要言之,《行政诉讼法》修改既要注重公民主观权利的维护,也要注重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既要丰富其具体内容,也要提升其内涵宗旨;既要关注现行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也要关注修法后较长一段时间的适用稳定性;既要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真正落实,也要推进法院在维护客观法治秩序中的积极作用。


【作者简介】
梁凤云,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
【注释】参见龚祥瑞主编:《法治的理想与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现状与发展方向调查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48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事人因不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而提起的诉讼的批复》(1983年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1985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经济审判工作的通知》(1985年12月9日)等。
例如,许骅:《关于设置行政法院并制定〈行政诉讼法〉的建议》,载《世界经济导报》1985年7月29日;王礼明:《对行政诉讼法内容的几点建议》,载《法学》1986年第12期。
宪法》第124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例如,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1984年11月14日通过了《关于在沿海港口城市设立海事法院的决定》。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行政诉讼法》第54条针对“具体行政行为”适法性状况,规定了若干判决方式。行政诉讼法上没有规定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方式。
张树义主编:《寻求行政诉讼制度发展的良性循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41、242页;周公法:《行政诉讼不能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载《山东审判》1998年第5期。
参见梁凤云:《行政诉讼判决之选择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
[日]盐野宏:《行政法》,杨建顺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238、313页。
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路路政管理机构行政主体资格及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1995年1月15日,(1994)行复字第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问题的答复》(1995年12月18日,法函(1995)17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商业银行行政处罚案件的适格被告问题的答复》等。
沈耿嵩:《浅析行政诉讼法中执行条款的立法倾斜》,载《法律科学》1991年第2期。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660、661页。
该条规定了针对行政机关落实执行的强迫措施,其中包括:对执行有管辖权之法院,如透过任何方式知悉有关裁判未获自发遵行,得向须负责遵行该裁判的行政机关之据位人采用一种强迫措施;强迫措施旨在使其相对人对因迟延遵行裁判之每一日而须交付之一定金额承担个人责任,而每日之有关金额为相当于公共行政工作人员薪俸表100点之相应金额之10%至50%;如须负责命令遵行裁判之行政机关为合议机关,则不对已投赞成票切实遵行裁判,且其赞成票已记录于会议记录中之成员,亦不对缺席投票,但已书面通知主席其赞成遵行裁判之一是之成员采取强迫措施。
该条对违反法院裁判的情形———违令罪进行了列举:负责执行有关裁判之机关据位人有意不按法院所定之规定遵行裁判,而未有按情况提出缺乏款项或不符合预算中指定款项,又或不执行之正当原因;合议机关之主席未将有关问题列入议程。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8条的规定。
参见张莉:《法国行政诉讼法典化述评》,载《法学家》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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