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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八论

  

  二是对于作为执行罚的罚款措施,不仅要处罚行政机关自身,还要处罚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对于采取集体负责制的行政机关,可以借鉴我国澳门地区《行政诉讼法典》第186条的规定,对于赞成拒不履行法院裁判的领导人员给予罚款。[13]


  

  三是赋予司法建议以法律效力,接受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处理,并且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四是追究行政机关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参照我国澳门地区《行政诉讼法典》第187条的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负责人或者实行委员会制的委员、其他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14]


  

  八、突破附属的特别法律,创制科学精密法典


  

  行政诉讼法学有一个众所周知的观点是“行政诉讼脱胎于民事诉讼”,这反映了行政诉讼制度初创时期的状况。两部法律条文数量也非常悬殊,相比《民事诉讼法》268条的条文,《行政诉讼法》只有75条的条文。《行政诉讼法》条文简约,有的条文为《民事诉讼法》所无,可为《行政诉讼法》为特别法之佐证,例如合法性审查原则、受案范围等;有的条文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全相同,可为借鉴《民事诉讼法》之例证,例如一审、二审、再审程序等。《民事诉讼法》相当数量的条文在《行政诉讼法》中没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15]也就是说,《行政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民事诉讼法》规定。


  

  对于参照民事诉讼的规定,域外多有立法例。但是,由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在受案范围、审理对象、审理方式等诸多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行政诉讼如何参照民事诉讼成为各个国家和地区的重大课题之一。德国采取了分散在具体条文的办法。德国《行政法院法》第173条明确规定了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没有原则区别的情况下,可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对参照的条文在具,体程序规定中予以明确。我国台湾地区“行政诉讼法”则对参照条文进行了集中的规定,该法第176条对准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了详尽的列举。


  

  我国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但对于如何参照以及参照哪些条文没有予以明确,这最终导致了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无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笔者认为,为了强化行政诉讼法的内部逻辑性、连贯性,准确表达行政诉讼法的立法意图,应当改变对行政诉讼法参照《民事诉讼法》的作法。在法国,为了建立完整的行政诉讼程序体系,立法机关相对减少了转引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程序法典的作法,目前只剩下委托调查和时效规定参照适用。除此之外,法国《行政诉讼法典》尽可能地切断与民事诉讼法的联系。[16]在《行政诉讼法》修改时,应当尽可能吸收已经成熟的《民事诉讼法》的条文,将其作为《行政诉讼法》的内容,促进行政诉讼法典的完整化、精密化和科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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