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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量应介入非理性因素的考量

  

  三、死刑裁量中非理性因素的权衡与考量


  

  在我国,死刑裁量应当结合案件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并充分考虑犯罪主体的心理态度及非理性因素对案件的影响作用。具体的做法是:着重考量非理性因素在案发前后对人的支配和控制作用,尽量避免因案件处理不妥而引发下一轮激情犯罪的发生。当然,核心的问题是如何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地统一起来,为此,每一起案件中的加害人与受害人的情绪反映乃至民意的导向都应当成为死刑裁量必须权衡和考虑的主观因素。


  

  (一)被告方的非理性因素


  

  被告方的非理性因素体现在两个层面上,其一是犯罪起因上的非理性因素,即由客观刺激导致行为人大脑出现情绪短路,非理性占居整个心理并支配人的行动。其二是判决结果对被告人的刺激而产生的非理性因素,当然,这种刺激较犯罪起因上的刺激程度较轻,因为行为人事先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犯罪起因上的非理性因素由于来源的不同会有不同的处理结果。其一,由于被告人自身的不正当行为首先激发了被害人的过激行为,转而又引发被告人的非理性行为的,不能由此而减轻被告人的罪责,防卫挑拨当属此种,如果犯罪行为极其严重可以考虑判处死刑。其二,如果由于被害人的不正当行为而导致被告人当场产生激情而引发暴力犯罪的,应当考虑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而不易判处死刑。例如,2004年2月28日8时许,被害人的妻子与被告人在集市上因摊位问题发生纠纷,经市场管理人员调解平息后,被害人又同被告人发生争吵和厮打,还将被告人摊位上的食物踩碎,随后双方被人拉开。被告人见自己的食品被踩碎无法销售而顿生愤怒,便到旁边卖肉摊位上拿了一把杀猪刀朝被害人左肋部刺两刀,造成被害人胃破裂致血气胸大失血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自首,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其三,如果被告人并非当场在激情支配下实施暴力攻击行为,而是事后伺机报复的,应该按有预谋的故意犯罪处理,应当判处死刑不易减轻处罚。例如,2004年7月16日17时许,被告人与被害人在随同漁船返城时,因玩扑克引发争执及厮打,致被告人前门牙外伤性松动。因此被告人怀恨在心,并产生杀人之念。当日20时许,被告人趁被害人睡觉之机,持刀捅刺其数十刀,致其左肺、右心房和肝脏破裂,急性大失血死亡。被告人威逼渔船停靠岸边离船跑走,后自首,法院以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执行。


  

  比较上述前后两个判决,与民从的预期不会有出入,但是我们认为,前一案件的刑罚与国外激情杀人的刑罚相比还是失之过重。从另一角度,如果对这一案件的判决超出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审判结果的预期程度,比如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立即执行,都可能激发被告亲属对受害人一方的仇恨产生报复动机,甚至惹起社会对被告人的广泛同情,不但达不到预期的法律效果,而且还会引发不良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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