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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量应介入非理性因素的考量

  

  (二)心理学依据――非理性因素能够支配和控制人的行为


  

  如果说哲学是从宏观的有关人性与世界基本观念的高度概括了非理性因素对人类本能的影响作用的话,那么,心理学则是从微观的现实和个体的角度来探求非理性因素对人类行为的支配方式和心理机制问题。“非理性因素”不是普通心理学中的规范概念,但是,组成非理性因素的诸多下位概念却是心理学所研究的重要的内容,比如思维、情绪、幻想、潜意识等等。由于非理性因素能够引发人的行为,并且偶尔也会控制人的全部精神世界而酿成灾祸,因而心理学所不能回避的问题是:非理性因素为何会激发和控制人的行为?它有怎样的生理机制?


  

  在非理性因素的问题上,心理学所关注的是直觉、幻觉、潜意识和情绪等心理现象如何导致不符合逻辑思维的行为。刑事法律所关注的是上述行为及其所产生的社会危害结果、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刑事责任等问题。当然,非理性因素所体现的罪过形式及其起因也应当是犯罪主观方面的重要课题。限于篇幅,在此我们只选择情绪型犯罪动机产生的生理机制作为本文的研究内容,这也正是激情犯罪的生成缘由,因为“情感在心理活动中,对于行为和举动来说,是以动因的关系出现的。”[11]而情感或情绪产生的机制有不同的理论学说,本文只介绍其中两种[12]:


  

  1. 巴甫洛夫的高级神经活动定型破坏说──情绪的生成机制


  

  人类的神经活动有一定的规律可循,巴甫洛夫认为,心理活动的机制是反射,即“刺激──反射”是人类和动物共有的神经活动模式。强度不同的各种情感是在大脑半球皮质活动的基础上产生的,而不良情绪的产生源于外界刺激对神经活动原有定型的破坏,其机理在于:人的神经在原有的平衡状态下是定型的,“皮质机能作用的变化首先可引起大脑半球的抑制状态,这时抑制过程阻止兴奋过程,然后这些变化引起非习惯性兴奋代替习惯性兴奋。这就使已形成的高级神经活动的定型受到破坏,对皮质活动提出新的、非一般的要求。皮质的兴奋过程和抑制过程之间的正常相互关系在此情况下受到破坏,这就产生消极色彩的情感。”[13]情绪型犯罪的产生过程是负面刺激所导致的神经联络转换障碍,好比“我已经激起了一种兴奋过程,而现在又想以一种抑制过程来限制它,……这是因为我造成了一种兴奋与抑制之间的不平衡……如果忽然有人要求我做另一件事,这对于我是不愉快的。因为这意味着我必须抑制我所处于其中的强烈兴奋性过程。”[14]于是,消极情绪随之而来,其强烈程度要看刺激物的性质及其对行为主体的社会意义,如果刺激属于有悖伦理道德或者将会给行为主体带来重大消极影响的,则不良情绪反应必然加强,行为的暴力程度也必然加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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