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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裁量应介入非理性因素的考量

  

  二、情感或情绪因素是考量犯罪人主观恶性的风向标


  

  现实生活中,“人具有理性,也具有非理性。理性与非理性不是有或者无的差别,而只是一个主次差别而已。”[4]正常情况下人的行为是受理性所制约的,因而人与人能够和睦相处,法律规范能够得到认同和遵守。然而,人性所附随的非理性因素随时可因外界情境的刺激而被激活并在整个心理迅速漫延,从而使情绪完全控制人的行为选择,引发意想不到的暴力攻击行为,毁物伤人并导致犯罪。概言之,非理性因素占居人的主观心理背景时,意识和意志退居二线,人的自控能力相应减弱,攻击暴力倾向便转化成为犯罪动机。


  

  从哲学和心理学层面研究非理性因素的发生机制,既可以为预防犯罪提供有效的对策,也可以为司法裁量(包括死刑适用)提供更深层次的理由。


  

  (一)哲学依据——非理性因素对人的行为具有能动作用


  

  非理性因素这一概念虽然在哲学理论界没有形成通识性定义,但是非理性因素的如下三个特征在哲学界是有共识的:其一,非理性因素是与理性因素共存的人类思维形式之一;其二,非理性因素是以非逻辑思维形式而存在的人类思维;其三,非理性因素的思维形式表现为情感、动机、兴趣、幻想、想象、顿悟、灵感、直觉、潜意识、信念等。[5]由此,非理性因素是指,直接影响人的行为及其方式,以情绪为主导并与理性相对应的非逻辑性人类思维活动。


  

  人类对非理性因素的认识早在古希腊和罗马先哲们的著作中就已经初露端倪,但是,受宗教思想所左右,最初人类认为非理性因素来自于神的力量,如柏拉图认为:“凡是高明的诗人……都不是凭技世来做他优美的诗歌,而是因为他们得到灵感,有神力附着。”[6] 亚里士多德也坚信“上帝的思维是直觉的,他于瞬息之间明察一切,明察其整体。”[7]直到在19世纪初,以康德为首的德国哲学家把非理性因素看成是一种先天具备的直觉。现代西方非理性主义的代表人叔本华和尼采构筑了“唯意志论”的非理性理论,将非理性主义推向了极致,他们危险地认为通过逻辑和理性的方法无法得出真理,甚至主张“自我”决定客观世界,“自我”或“自我意识”是完全不受理性制约的,人的意识是一种心理本能的要求,即权利意志的实现过程。正是由于他们将非理性因素推向非理性主义的极端,导致非理性理论的衰微。


  

  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合理地解决了非理性因素与理性因素在人类思维和行为中的辩证关系,在明确理性对行为起到支配作用的前提下,承认人的非理性因素所具有的能动性。马克思主张:“在社会历史领域内进行人类活动的,全是具有意识的、或经过思虑或凭激情行为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8]“没有‘人的感情’,就从来没有也不可能有人对于真理的追求。”[9]由此,非理性与理性一样也是人类行为的动力来源。我国哲学理论界在摈弃极端非理性主义的前提下,明确承认非理性因素在人类心理与行为中的影响和支配作用。有学者主张,在认识活动中理性因素和非理性因素是不可分割地联系在一起而发挥作用的。没有理性因素的认识是盲目的,没有非理性因素的认识是僵死的。[10]总之,理性和非理性都对人类的行为具有调控作用,犯罪行为也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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