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在刚刚过去的2010年9月,在庆祝布坎南荣膺终身成就奖的会议上,史提芬·霍维茨(Steven Horwitz)教授提交了《我们是否需要一部专门的货币宪法?》(Do We Need a Distinct Monetary Constitution?)一文,文章中,针对布坎南和布伦南对竞争性货币机制的怀疑,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货币是市场的血液,离开正常运作的货币制度,分工、交流以及社会合作都会被削弱。只有在自由竞争的银行制度下,才能通过宪法对私人财产、契约和交易自由的保护,确保货币的中立性,确保价格稳定。从而以宪法为依托,对布坎南和布伦南所说的“政府垄断货币是罪恶的根源”这一问题,进行了补充。在这里,霍维茨的观点同哈耶克的货币的非国家化理论已经非常接近了。
在这篇文章中,霍维茨进一步讲,经济立宪主义试图对决策者谋取个人利益的行为进行控制,以保障市场的正常运作和个人的自由权利。但是相比较而言,我们更愿意选择一部非专门性的货币宪法。他说如果宪法在保护财产权、契约和交易自由的同时,塑造出有效的非政治性的货币制度,那么我们是否能够认为,这部宪法本身可以归入货币宪法的范畴呢?如果自由银行制度能够解释货币制度的建构过程,并能够确保福利的性质,那么我们可以对这个问题做出肯定回答。而在立宪经济学所主张之正确的宪法规则已经存在的情况下,一部专门的货币宪法并无必要。
五、结语
从前述学者的论述可以看到,关于货币宪法的理论往往都是作为立宪经济学的一部分提出的,并未将其视为独立的研究领域。虽然存在专门探讨货币宪法的著作,但多是针对一时一事所展开的研究,立足点也更侧重于财政经济领域。且这些理论多是针对凯恩斯主义的理论缺陷提出的,如哈耶克极力反对国家干预,并把自由主义发展到极致,甚至把自由主义思想推广至货币发行领域。布坎南等人更是直接对凯恩斯主义提出批评,认为“凯恩斯经济学导致了政治家的过度自由;它摧毁了对政治家正常欲望的有效约束。用凯恩斯主义武装起来的政治家能够大肆花费并不因急需征来的税金。”{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