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西方学者论货币宪法

  

  二、布坎南与货币宪法的提出


  

  与弗里德曼同时代的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人物布坎南、布伦南(James M. Buchanan)等人,更加重视规则的作用。他们把研究的着眼点放在了宪法规则上,在《征税权——财政宪法的分析基础》(The Power to Tax: Analytical Foundations of a Fiscal Constitution)和《同意的计算:立宪民主的逻辑基础》(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 Democracy)等著作中,他们表达了一个类似的观点,即认为人的行为可以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关于规则的选择,也就是制定规则的过程,或者说是立宪过程;第二个层次乃是依据宪法采取行动的过程,即执行的过程。相比较而言,布坎南更关心第一层次即立宪的过程,认为“立宪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约束内的选择”,“我们所使用的关于人们在选择制度时的行为的模式,不同于那个更适合用来在现存制度结构下的行为作出预测的模式”。{13}基于这样的前提,布坎南提出了制定“财政-货币宪法(fiscal-monetary constitution)”的主张。{14}在发表于1962年的《可预见性:货币宪法准则》(Predictability: The Criterion of Monetary Constitutions)一文中,布坎南首先使用了“货币宪法”一词。这篇作品同样被收进了《探寻货币宪法》一书。


  

  在《民主财政论》(Public finance in democratic process: fiscal institutions and the individual choice)、《赤字中的民主》等众多著作中,布坎南都表达了对于货币和通胀问题的看法。他在文章中说道:“我完全赞成通过外在的宪法准则明确界定货币当局的权限。”{15}他说宪法秩序的真正目的有两个,一是杜绝个人崇拜,一是防止由政治上的不负责任带来的危害。宪法规则意在防范政治家的冒险主义,特别是经济上的冒险,诸如凯恩斯主义的财政赤字、通货膨胀。{16}同时布坎南还提出了与弗里德曼极为接近的观点,即政府为了在选举中获胜,便会不遗余力的讨好选民,承诺种种福利,并制造财政幻觉[1]欺骗选民,结果是高支出、高赤字,高通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