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学者提出,弗里德曼曾经提出制定一部货币宪法的设想,以约束货币供应当局,防止其滥用货币发行权。{5}事实上,弗里德曼并未直接使用“货币宪法”这一表述,不过他在1959年出版的《货币稳定方案》(A Program for Monetary Stability)以及1962年出版的《资本主义与自由》(Capitalism and Freedom)和《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Should There be an Independent Monetary Authority?){6}等著作中,都表达了制定货币规章(宪法)的主张,他认为应当通过立法建立法治政府来执行货币政策,而不是人治政府,并通过规章来限制货币当局的权力。{7}并且《独立的货币当局是否必要?》一文被收进了耶格尔(J. B .Yeager)所编的《探寻货币宪法》(In Search of a Monetary Constitution)一书。而在发表于1967年的《亨利·西蒙斯的货币理论与政策》(The Monetary Theory and Policy of Henry Simons)一文中,弗里德曼否定了在货币发行过程推行自由放任主义的观点,而主张构建规范货币发行的宪法规则。{8}
弗里德曼是芝加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货币主义的创始人。作为与凯恩斯齐名的经济学家,他的许多论述都是为了反驳凯恩斯主义而展开的,通货膨胀则是相关论述的主线。尤其在二战以后,凯恩斯主义虽然带来了短暂的繁荣,但致命的后果随即发生,20世纪60-80年代,西方国家的财政经济受到“滞涨”的严重困扰。面对弥漫西方世界的通货膨胀,弗里德曼坚持自由主义的立场,强调货币政策和经济自由,向凯恩斯主义提出挑战。{9}在他的多部著作中,都对货币发行与通货膨胀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弗里德曼认为通货膨胀是一种货币现象,货币的过度发行必然引起价格上涨。但当局总是有着增发货币的冲动,因为政府要增加开支,就必须增加财政收入,但是征税显然是一件不得人心事情,而通货膨胀则是一种隐蔽的、不需投票通过的征税方式,增加的货币本身就是政府的财政收入。{10}针对政府的这一特性,弗里德曼认为应当建立一种制度安排,促使政府负担起货币责任,同时又能限制政府的权力,防止这种权力削弱自由社会的基础。要达到这一目的,则应通过立法制定关于货币存量的规则,使政府在发行货币时的冲动和任意受到严格控制。{11}
当西方国家受困于凯恩斯的扩张性财政政策时,弗里德曼的理论受到了追捧,新保守主义也一度兴起。在实践中,英国的撒切尔政府和美国的里根政府几乎在同一时间放弃了凯恩斯主义,并开始削减福利支出,但其效果并不明显,并且不久之后,国家干预主义重新成为主流。但事实上,英、美的失误在于,仅仅把改革的目光放在了冻结工资和物价上,{12}但是对货币问题缺少认识。而就弗里德曼的论述来看,最大的局限在于,虽然他也认为不兑换货币是一种罪恶,但是却没有提供消除这一罪恶的思路,反而将自己的理论建立在承认既存货币制度的前提之下,因此他所主张的货币宪法规则只能是现存制度框架内的权宜之计。至于如何设定货币数量标准,本身就是一个难以量化的问题。并且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社会生产状况纷繁多变,很难通过一部宪法规则对货币存量作出精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