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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死刑司法控制研究

  

  受虐人群之二:子女(尤其是儿童)。对于家庭内暴力(domestic violence)问题的探讨,最早是源自于对儿虐(即虐待儿童)问题的关注[2]。然而,当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逐渐被社会重视并加以公共力量干预时,针对子女(尤其是儿童)的家庭暴力却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被看作是私事。针对儿童的暴力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一样,具有普遍性和严重性[3]。已有的调查表明,大部分儿童在成长过程中都挨过父母的打骂[4]。殊不知这也是家庭虐待的一种方式,严重影响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使孩子产生自卑,孤僻等弱点,容易激起其强烈的怨恨和逆反心理,稍有感到不平,便想伺机反抗和报复。子女长大成人后,有可能重复这种受虐的生活模式,他们的性格懦弱或暴虐[5]。


  

  受虐人群之三:老人。虐待老人现象也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社会问题。联合国秘书长安南2002年在联合国总部发表了题为《虐待老人现象大都逃避追究》的报告,呼吁采取全球性行动保护老年人权益。报告指出,虐待老人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非常普遍。世界卫生组织2002年10月3日在日内瓦发表的《世界暴力和健康报告》指出,从全世界范围来看,虐待老人的事件处于上升中。60岁以上的老年人中有5%在家庭遭到暴力虐待。


  

  受虐人群之四:男性。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人们固有的观点是:女性是受害者,男性是加害者。事实是,虽然媒体报道和统计数字一再显示受害者以女性居多,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一部分男性在社会上、家庭中开始变为弱势群体,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男性因不堪忍受妻子虐待而杀人的案件也现诸报端,足以证明女性施虐者存在也事实。2004年2月3日《人民日报》报道,天津市春节期间家庭暴力事件比平时高发20%以上,而且“白领”女性施暴者、男性受害者增多。既然法律规定男女是平等的,那么无论是谁,只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都应得到平等的保护,在家庭暴力问题上也应如此。


  

  除此之外,家庭暴力还可能存在于兄弟姐妹之间及姑嫂妯娌之间。


  

  (二)受虐人群杀人案件量刑标准极不统一


  

  家庭暴力已经成为引发犯罪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实践中,家庭暴力的受虐者长期遭受虐待,求生不得、求死不能,却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力保护,致使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变本加厉。部分受虐者在走投无路、忍无可忍及诱发事件的推动下,为了避免自己或家人遭受更加持久的危害,使用非法手段进行报复,致使一起又一起家庭惨案不断重演。


  

  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中,量刑是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整体趋势而言,对于受虐杀人者的审判经历了从严厉到“宽容”的变迁。2000年以前,国内法院对家庭暴力引发的“杀夫案”判决大多是死刑。近几年,由于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加深,逐步出现“轻刑化”现象。但在“轻刑化”的趋势中,各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轻重判决却差别很大,[6]部分案件的轻判,在于媒体的密切关注和由此带来的强大的舆论压力,而死刑判决也仍然存在。成都晚报2004年10月26日报道,简阳某中学音乐老师邱某因不堪丈夫虐待与同校语文教师杨某产生婚外情,后合谋杀死丈夫。成都市中院认定邱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由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量刑规定,导致各地在“受虐人群杀人”案件的量刑标准上极不统一。在严打、重刑主义的氛围下,对受虐人群杀人案件往往是判处了过重的刑罚。有60%曾经遭受过家庭暴力的女犯,所判的刑期在10年以上,包括死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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