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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的刑法评价

  

  但是,常态性的司法尴尬是,并不是所有的盗贴网站都已经达到了人罪的标准,目前更多的是类似于TXT小说网[4]这种规模的小型网站。因此,如果完全套用片面共犯的原则来处罚SODU网,那么它将只可能在少数大型的盗贴网站构成侵犯著作权罪的同时作为共犯出现,而对于诸如TXT小说网等众多小型盗贴网站的链接行为却无法进行刑法评价。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网络空间中的前述“正犯”行为可能尚未构成犯罪,此时,如果过于机械、僵化地完全按照传统的片面共犯的理论来追究搜索引擎的刑事责任,那么,不仅仅难以追究大型搜索引擎的刑事责任,而且对于前述“搜小说搜吧”等小型盗贴搜索引擎将根本无法追究刑事责任。


  

  2.障碍之二:共犯必须有参与正犯的犯意。成立片面共犯的条件之一,是要求正犯者的犯意须为共犯所知,由于片面共犯的犯意一般难以确定,或是难以直接推定,因此对于共犯犯意的确定须依赖于正犯犯意的确定。如果事实证明片面共犯无从知道正犯的犯意,或是片面共犯者有独立于正犯的不同犯意,则也无片面共犯存在的余地。


  

  以Google事件为例,即便Google有传播淫秽视频或图片的故意,也将因为被链接者在他国不构成犯罪行为而无法成立片面共犯。另一方面,由于Google收录的网页数以亿计,其也难以对网页的内容作出有效辨析,当用户输入关键词后,Google就会按照相关度提供相应的链接。但是,每重过滤也就意味着将会有部分网络资源的牺牲与浪费。因此,从经济角度与技术角度来考虑,无法指望Google能够做到有效查明被链接网站的合法性,也就无法成立事中的共犯。


  

  3.障碍之三:共犯分担了犯罪的实行行为。共犯无论是帮助犯,还是实行犯,都必须分担犯罪实行者的犯罪行为。这种分担可以是直接的分担,例如从属于实行行为,也可以是间接分担,例如提供工具、把门望风等帮助行为。如果事实证明帮助行为是在犯罪实行行为结束后才开始,或者帮助行为与犯罪实行行为之间存在较小的因果关系,则可以认为帮助行为并没有介入到犯罪行为中,即没有分担实行行为。


  

  以Google事件为例,虽然通过Google可以查到一些淫秽网站的链接,但却不能因此径直认定Google的行为从属于传播淫秽物品行为。由于搜索引擎的技术特点,Google难以将色情类视频从其它视频中区别出来,淫秽网站为了隐藏自己,在关键词链接的选择上也会欺骗用户和搜索引擎。进而言之,Google并没有分担犯罪的实行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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