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如,2008年,对于搜索引擎巨头百度公司而言无疑是官司缠身的一年,先是6月份国内数字音乐网在美国诉百度MP3侵权案,由此引发的一连串有关百度侵犯版权的诉讼可称为百度“版权门”事件;后是全民医药网引发的百度“竞价门”事件,一时间,百度仿佛化身为“全民公敌”而遭遇全面围攻。笔者认为,百度作为中文搜索巨头,在营利的同时也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在化搜索平台为广告平台进行盈利的同时,必须合理利用其技术优势,不让其“沦落”为发布虚假广告的新平台,否则,百度公司可能会触犯刑法所规定的虚假广告罪、诈骗罪等罪名。同时,不同于Google涉嫌传播淫秽物品事件的是,反对百度公司音乐侵权行为的主体以广大的权利人为主。调查显示,百度有很多MP3类音乐的链接所指向的网站就是百度本身,还有相当部分的音乐链接是“死链接”(即失效链接,死链接发送请求时,服务器返回404错误页面),但仍然可以正常播放,说明百度已经自行存储了该音乐。笔者点击数十首新歌的链接,未能发现有一个链接指向的是授权网站。由此可以看出,百度依靠简单的音乐搜索业务重新给所有的盗版音乐网站打开了一个新的天空,其链接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
还比如,2008年10月30日,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判定云霄阁网站两位负责人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复制传播起点中文网拥有版权的1339部网络文学原创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2]云霄阁案是我国第一件对于网络小说盗贴行为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刑的案件。
二、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的特征
之所以要选择搜索引擎作为链接违法犯罪的考察对象,是因为在搜索引擎中,链接行为已经独立化,提供链接、操作链接都是搜索引擎的主要业务,它独立于其它行为。笔者认为,通过链接的指向、对链接的控制,可以发现搜索引擎类链接违法犯罪在当前具有以下特征:
(一)链接行为的独立化倾向
客观地讲,搜索引擎的恶意链接行为不仅是对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延续,更是对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集中与强化,并日益呈现出链接行为的独立化趋势。对于一般提供链接的行为,它们充其量只是为用户“一对一”地提供了对于实施违法犯罪的“单一路线”的指引而已,而盗贴搜索引擎更加密切了网民与盗贴网,站的关系,盗贴快的网站将得到更多的点击。于是盗版音乐网站、盗贴网站不用做任何宣传,只需埋头于“网络盗版事业”,只需要向搜索引擎提供收录请求,就不用害怕受到网民的忽视。从这一点来说,搜索引擎既为盗版网站提供了帮助和便利,更为它们提供了掩护。如果说中小盗贴网站可能因为非法经营数额较小而无法达到入罪的标准,那么盗贴搜索引擎是否已经达到了入罪标准,就成了一个值得关注的重大理论问题。笔者认为,从对授权人的权利危害角度而言,盗贴搜索引擎的危害性不仅超越了百度等搜索网站,也超越了普通盗贴网站。它不仅整合了盗贴链接,事实上也整合了其所链接的盗贴网站,通过盗贴搜索引擎,盗贴网站的流量将得到更大程度提高,VIP章节的转载速度将更快,盗贴网页将更清洁,盗贴小说的数量也将更多,而授权网站所受到的侵害将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