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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的刑法评价

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的刑法评价


于志刚


【摘要】一般情况下,刑法往往将链接行为作为一种犯罪手段而不是一种独立的犯罪行为加以评价,但随着搜索引擎的发展,链接行为已经开始独立化和主动化,套用片面共犯理论已经不能解决搜索引擎恶意链接行为带来的司法难题。通过扩张解释的方式评价和打击搜索引擎的恶意链接行为,仍然是传统刑法理论和规则应对网络犯罪的优先选择,同时,面对网络空间链接行为的独立化态势,将链接帮助行为加以正犯化,也将会是未来刑事立法与司法均无法回避的选择。
【关键词】搜索引擎;恶意链接;刑法评价;片面共犯
【全文】
  

  长期以来,链接行为一直附生于其它网络行为,设置虚假或侵权链接的行为多是作为其他犯罪行为的共犯来处理。近年来,网络空间中的链接行为开始具有越来越大的独立性和客观危害性。“盗链网站”与“链接工厂”的产生,更是意味着此种共犯行为已经开始现实地独立化。在此种背景下,对于链接行为是否可以进行独立的刑法评价?链接行为是否可以设置独立的罪名加以认定?如何确定它们的罪名?能否在现有的刑法体系中确定其“坐标”?这些问题开始成为刑法学研究中不容回避的课题。


  

  一、链接伴生的违法犯罪问题


  

  链接,又称超级链接,它通常存在于一个网页之中,以字符、图像、视框为主要表现形式,它的主要作用在于为不同的网页搭设相互联系的途径。


  

  在网络世界,链接无所不在。而搜索引擎则将链接这一行为的重要性与广泛性推向了极致。任何时候,任何地点,只要有一台可以进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只需借助少量的信息,人们就可以借助搜索引擎迅速在网络上得到自己想要的信息,信息获取的速度接近“光速”。随着搜索巨头百度与Google的出现,设链网站的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但也引发了诸多网络违法犯罪问题。


  

  近年来随着网络链接技术的发展,链接行为涉及的违法和犯罪事件,已在我国出现了多起,而且引发了广泛的公众关注。比如,2009年6月24日,“谷歌国际域名下的服务在境内中断两个小时,不仅google.com搜索引擎无法访问,连带gmail电邮、google reader阅读器等多项服务都受到波及。”[1]笔者认为,从法律上来说,Google对于其所掌握的链接应当负有一定的审查与移除义务。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内容的信息。Google中国作为中国公司,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对于所抓取的网页,应当在其能力范围内进行审查,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对于一些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的链接在得到通知后应当断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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