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刑法分析
刘宪权;周舟
【摘要】本罪中的“违法”仅限于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制定的法律法规等。对于行为时与裁判时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的情况,应统一适用“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运用”一词的关键在于“用”字,占有、侵占客户的资产不应构成本罪,但应以其他犯罪论处。所谓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实际上应当属于自然人犯罪,本罪为自然人犯罪。本罪不是行为犯,应以“情节严重”作为构成本罪的要件。
刑法对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规定相同的法定刑是合情合理的,提高本罪的法定刑既不应该也没有必要。本罪与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及挪用类犯罪既存在共同点,又有所区别。
【关键词】违法;运用;单罚制;单位犯罪;情节严重;挪用类犯罪
【全文】
社会保障制度是指在政府的管理之下,依据一定的法律和规定,通过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以社会保障基金为依托,为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权利而提供救助和补贴的社会安全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的安全网和稳定器的社会保障制度在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鉴于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意义,国家对于社会保障基金以及其他公众资金的投资、使用有着极为严格而明确的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违反。但是,尽管国家制定颁布了相关规定,仍然有个别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上的不法分子,出于自己的私利,置党纪国法于不顾,违法违规操作,挪用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或者以社会保障基金和住房公积金为抵押从而骗取公款,涉案数额之大令人发指,给公众资金的安全造成了重大的隐患。为此,《刑法修正案(六)》对刑法进行了修正并增设了“违法运用资金罪”。经修正后的刑法第185条之一的第2款规定: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等公众资金管理机构,以及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的规定处罚。
应当看到,由于违法运用资金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司法实践中在认定这类犯罪时还存在较大的争议,迫切需要我们就此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并细化相关操作标准。在此,本文拟从经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入手,对违法运用资金罪的司法认定从实然层面到应然层面进行以下学理分析。
一、“违反国家规定”的认定
在《刑法修正案(六)》中,立法者将本罪的客观方面表述为“违反国家规定运用资金”,那么,此处所谓的“违反国家规定”包含的范围应该有哪些呢?根据刑法第96条的规定,刑法中所称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由此可以看出,立法者更倾向于对违法运用资金罪的违法依据采取严格解释,即将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根据这一规定,国务院之下的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均不属于“国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