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结语
置于中国特定的历史背景下,“合一制”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不仅古代有行政司法合一的悠久传统,而且在建国后的六十年时间里,人力资源、物质资源、制度资源等客观条件也不足以支撑起职业的、中立的法院的运转。相反,恰恰是“合一制”带来的科层化组织结构及行政化审判方式,才在司法环境恶劣的时代里维系了法院的延续和发展,并对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产生积极影响。法院组织与集权式、科层化“制度环境”相趋同或契合,不仅使法院成为观察、分析中国政治及社会的一个“切片”,而且使司法审判融入政治的整体运作。随着原有发展模式遭遇瓶颈,政治社会危机不断加深,缺乏必要分工和制衡的“总体性”体制显得僵硬而脆弱,面对层出不穷的矛盾冲突疲于应付但效果欠佳。
为了发挥法院及司法作为社会系统“减压阀”的作用,几乎肯定要将其从“总体性”的框架中逐步“脱域”出来。因为只有当法院逐渐剥离行政功能,成为一种相对纯粹的审判机关,才能以合乎司法审判的逻辑行使其职能,促进规则之治的形成并在此过程中建立社会公信力和正当性。从另一个角度看,中国改革已很难再局限于经济体制领域,而种种迹象表明目前决策层尚未形成关于政治体制改革及其具体方案的共识。由于相关经验的匮乏,选择区域或局部的“试行”不失为一种较稳妥的办法,也符合中国改革的一贯做法。除了目前在深圳等地试行行政体制改革,在各纵向体系中,法院并未深入涉及国民经济、财政金融等事关大局的领域,无疑是危险性最小的部门之一,因而是比较适合的改革试验对象。更何况,与其他部门相比,法院体制的成功改革将根本改变“总体性”社会的缺陷,实现政治社会系统的功能分化,形成协调效率与公平、发展与稳定的有层次、有张力的国家政权结构。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在经济与财政大分权的背景下,将法院像银行、工商、税务、质检等部门那样收归中央或省级管理,也有利于分散县市级地方政府(地区竞争的主要参与者)高度集中的权力,抑制地区间无序竞争乃至恶性竞争带来的负面影响。
因此,法院体制改革势在必行。最彻底的改革无疑是将法院从政治体系中解脱出来,将司法行政事务重新划归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从而将法院塑造成纯粹的中立审判机关。这种“分立制”不排除在较远的将来会出现,但因其牵涉根本政治体制及部门权力的调整,兹事体大,在较短期内出现不大可能出现。现实可行的是在法院内部将审判与司法行政区隔开来,并调整二者间的相互关系。虽然在这方面国外法院有相当成熟并行之有效的制度安排可供参考,但制度变迁不可能完全忽略所处的组织制度环境而按照“国际流行”的标准进行。综合考虑包括政治体制、社会认知、法官素质等在内的各方面因素,笔者认为中国法院体制改革或许可以按如下方案及步骤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