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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若干问题研究


刘科


【摘要】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不应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也不应对贩卖毒品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属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不应适用无期徒刑;所有未成年人毒品犯罪都不应适用罚金刑。
【关键词】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刑法适用
【全文】
  

  当前,我国未成年人毒品犯罪形势日益严峻,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形越来越多,从而对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事责任范围提出了挑战;同时,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和对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研究的深入,对未成年人毒品犯罪能否适用、如何适用无期徒刑和罚金刑也产生了诸多争议。笔者拟结合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实际和其生理、心理特点,对上述问题展开研究,以期有利于未成年人毒品犯罪的防范和惩治。


  

  一、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否应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


  

  按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达到这个年龄阶段的人,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辨别大是大非的能力和控制能力,法律要求他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负刑事责任。此一年龄阶段的人如果实施的是前述8种犯罪以外的危害行为,则不负刑事责任。


  

  随着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案件的大幅度上升,对未成年人毒品违法犯罪行为,不少人主张应加大刑罚力度,即突破《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与贩卖毒品罪一样追究刑事责任。其主要理由是:(1)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犯罪与贩卖毒品罪是同一性质的犯罪。从犯罪构成来看,上述四个选择性罪名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侵犯了同一客体,犯罪性质基本相同,对社会的危害也大体相同,因而刑法采取了选择性罪名的方式将他们规定在同一条中,并且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而且,刑法修订前已有文件对四罪的相同性质进行了认定。[1](2)如同贩卖毒品罪一样,已满14岁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认识到运输、走私、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也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3)借鉴外国的规定,有必要要求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对走私、运输、制造毒品行为负刑事责任。(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走私、运输、制造毒品的情况越来越多,如果不加以处罚,会形成法律上的盲点。[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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