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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系人”之辨析

  

  再次,能够很好的实现立法意图。《意见》刑法修正案(七)的立法意图就是规范新出现的受贿犯罪行为,主要表现为一些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着特殊关系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配合,完成受贿的犯罪行为,试图以自己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殊身份,所实施的行为不能算作是受贿的行为,来逃避法律的追究。刑法修正案(七)采用的“关系密切的人”的称呼,能够很好的描述此类犯罪的犯罪人之间的关系,实现立法意图。


  

  (二)确定界定“关系密切人”的标准


  

  1.对于显性身份关系的认定


  

  对于近亲属关系的认定。可以直接参考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2.对于隐形关系的认定


  

  确定“其他关系密切的人”不能从自然意义上理解,而应考察其法律特征。该罪的罪名指明了这一特征,即影响力。也就是说,能够对国家工作人员施加影响力的人才是本罪中的“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如果不能施加影响力,即使关系再密切,也不能成为本罪主体。可以通过双方的联系方式、组织形式进行认定。[18]我们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进行认定:第一种,可以通过“共同利益”为标准进行认定(具体的认定标准如上所述,此处不再赘述);第二种方式,可以通过行贿人、关系密切人、国家工作人员三个角度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第一,从行贿者角度而言,至少行贿者认为“关系密切人”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如认为是该国家工作人员的“情人”、“干亲戚”或者是关系密切的同学、战友、同乡、上下级等等。第二,从国家工作人员的角度而言,其对与关系密切的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基本认可。当然,这需要相关的证据证明,比如通话记录、短信联系、信件往来、见面次数等等。国家工作人员在被询问时,往往会对这种密切关系加以否定,对此必须根据相关证据来加以证明。第三,从关系密切人本身而言,其对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也有清醒的认识。当然这也需要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不能单凭关系密切的人的口供认定其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以上三个方面必须综合分析,不可偏废任何一方,这样才能做到不枉不纵,准确适用法律。[19]


  

  (三)协调好刑法、司法解释和刑事政策之间的关系


  

  事实上,对于关系人范围的确认,以及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的关系认定,笔者认为有些情况是可以放在刑事政策上进行管理即可,有些内容可以通过刑事政策执行一段时间以后视情况上升为法律进行规范。此次,“关系人”的规定在由“党纪”上升“国法”过程中,没有很好把握住将刑事政策管理内容和法律规范的内容区分界限,导致刑法“关系人”的认定混乱。如对于情妇(夫)一词的认定上完全可以在刑事政策上加以规范,或者放在党纪里面进行管理也可以,这样就会解决由于法律术语的严谨性所要求对情妇(夫)要给予细致的解释的尴尬境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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