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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关系人”之辨析

刑法“关系人”之辨析


李光宇


【摘要】两高对于“特定关系人”的司法解释和刑法修正案(七)所提到的“关系密切人”适用标准不统一,给司法实践和理论带来了困惑。我国应该对“关系人”统一标准,取消“特定关系人”的称谓,统称“关系密切人”。
【关键词】特定关系人;关系密切人;共同利益
【全文】
  

  当前受贿犯罪手段和形式多种多样,有些受贿犯罪家庭集体参与进来[1]。国家工作人员与一些特殊关系的人协同收受贿赂,一旦事发便采取丟車保帅的方法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为打击此类新出现的犯罪类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7月8日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意见》),《意见》十一条对新出现的特殊关系的共同受贿人定义为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2009年2月28刑法修正案(七)十三条又提出“关系密切人”的概念。


  

  《意见》刑法修正案(七)提到三个新的法律术语:“特定关系人”、“共同利益关系人”和“关系密切人”三个概念。然而,对于三个“关系人”概念的提出,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并没有给出各自确定的认定标准和范围,也没有对三个“关系人”之间的关系进行说明。这直接导致司法实践认定标准的不一致和理论理解的混乱。《意见》虽对“特定关系人”的概念进行了解释,但学界对此解释褒贬不一,尤其对于“情妇(夫)”一词更是争执不休。有学者认为把情妇(夫)纳入法律视野中,一方面,使得一些犯罪案件能够得到相应惩治;另一方面,对于预防犯罪,警示一些官员不要再在这个问题上犯错误也有积极作用。[2]而且“特定关系人”概念的界定是对《刑法》受贿犯罪条文的补充和完善。[3]也有学者认为:“情妇(夫)”一词不属于法律上的语言,实践中无法给出具体的确认标准,为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不应该使用这样不严谨的词语。[4]鉴于此,理清三个刑法“关系人”之间的关系,分析三个“关系人”的范围,解决因为三个“关系人”带来的司法实践和理论上的困扰是当务之急,以下是笔者对刑法“关系人”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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