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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涉罪问题研究

  

  (三)对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涉罪问题应当从宽把握


  

  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为普通农民和居民,征地拆迁对象为农户承包土地、居民生活的房屋时,就关系到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对于被拆迁人、被征地人虚构、虚增补偿对象,希望多分多得补偿款和安置条件的行为要区别对待。司法机关应当坚持保障民生、化解社会矛盾的执法理念,对没有造成国家、集体重大损失,没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慎用刑罚手段,多使用行政处罚、批评教育的手段,尽量减少矛盾;对于被征地人、被拆迁人使用欺诈手段虚构、虚增补偿对象,并且向中介评估机构、拆迁公司工作人员行贿的,可以运用刑罚处罚,对于其中没有造成国家、集体财产严重损失;其中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多次行贿、向多人行贿的则应当从严惩处;对于本来就不具备被拆迁人、被征地人身份,而是试图通过欺骗手段获得补偿款、安置条件的,以及虚构、虚增补偿对象造成国家、集体重大损失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


【作者简介】
包正,单位为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姜伟,单位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注释】内容参照国务院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住建部2005年《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2001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内容参见2001年《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民的安置办法则依据土地管理法25条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拟定。
参见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的通知》。
参照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3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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