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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涉罪问题研究

  

  3。拆迁管理部门未与拆迁公司、评估公司等相关企业脱钩,拆迁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拆迁经营活动的,为他人骗取拆迁补偿款、安置条件提供帮助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处罚。


  

  三、征地拆迁领域涉罪问题的量刑建议


  

  (一)职务犯罪的量刑中应兼顾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损失


  

  征地拆迁领域内职务犯罪的量刑应当兼顾物质利益和非物质利益损失,也就是不但要考虑行为人骗取、侵占的征地拆迁补偿钱款数额,还应考虑犯罪带来的非物质利益损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规定》中就要求,对发生在征地拆迁领域内的,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群众反映强烈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要依法从严惩处。首先,国家工作人员骗取、侵占征地拆迁补偿款,损害被征地人、被拆迁人利益,导致他们申诉、上访、闹事,甚至发生群体事件的,应当作为从严处罚的情节;其次,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安置条件具有一定的非物质利益不能忽视。以被征地人、被拆迁人获得的安置条件为犯罪对象的职务犯罪在征地拆迁领域日益多见,如办理农转非户口、加入小城镇保险、获得过度安置房等。这些安置条件关系到公共管理秩序具有明显的非物质利益,应当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中得到评价。例如某区某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事员胡某,在办理该镇被征地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中,接受他人请托,弄虚作假,违规为张某等9人办理户籍农转非的手续,导致该镇政府为张某等9人缴纳小城镇社会保险50多万元。50万元多缴纳的保险费用以直接经济损失计入渎职罪危害结果,但是,张某非法获得的户籍,以及因此给户籍管理带来的混乱又不能不予以考虑。因此,在量刑过程中应进一步考虑胡某违法为9人办理城镇户口,造成户籍管理混乱的事实,适当予以从重处罚。


  

  (二)对征地拆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从严惩处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指出要严肃查处征地拆迁领域内侵害国家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职务犯罪。从严惩处的要求在量刑上应体现在以下两方面:首先,对罪行严重、拒不认罪、拒不退赃或者负案潜逃以及进行串供、毁证等妨害诉讼活动的,要从严量刑惩处。其次,对征地拆迁领域内的职务犯罪适用缓刑应慎重。对于贪污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款的一般不适用缓刑。对于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有以下情形的也一般不适用缓刑:(1)依法减轻处罚后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2)渎职犯罪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3)渎职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以渎职犯罪一罪处理或者实行数罪并罚的。再次,从轻处理应从严把握。征地拆迁领域的职务犯罪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一般都应从严惩处,只有确系过失犯罪,没有造成严重经济损失、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加重情节,并且真诚悔罪的才可以考虑适当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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