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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领域涉罪问题研究

征地拆迁领域涉罪问题研究


包正;姜伟


【关键词】征地拆迁
【全文】
  

  土地资源是市场经济社会最为重要的生产要素之一。随着土地价值的不断升高,征地拆迁作为土地资源配置过程的关键环节,也就成为了法律争议和社会矛盾大量聚集的领域,征地拆迁领域内的各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一直呈多发、高发态势,处理中由于主体、对象的法律性质复杂,因此法律疑难问题和政策运用的难点多,需要运用多部门法律知识的分析研究。


  

  一、征地拆迁的参与主体、对象和法律关系


  

  征地拆迁活动单就经济意义而言,是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政府向被征地农民提供补偿和安置,使土地从分散、低效的利用转向集中、高效或者公益利用。它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对城市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和拆迁,二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和拆迁。(征地过后也会有对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农田等生产、生活设施的拆迁)征地拆迁的补偿费用和安置被征地人、被拆迁人的各种物质条件就是征地拆迁领域内犯罪的主要犯罪对象。为了使定性问题清晰,笔者首先尝试分析征地拆迁活动的参与主体、对象和程序,这也是该领域内涉罪问题犯罪构成的各个重要方面:


  

  (一)参与主体的法律身份复杂


  

  在城市房屋的拆迁过程中,[1]参与的主体包括:(1)地方政府拆迁管理部门。即各级政府的住房建设部门,职责为拆迁项目的行政许可、公告、拆迁活动的监督管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无法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时,可以提交拆迁主管部门实施行政裁决:(2)拆迁人。拆迁人是申请拆迁项目的申请人,也是待拆迁地块的建设方;(3)被拆迁人。即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4)拆迁评估机构。其性质为社会中介组织,受拆迁人的委托评估房屋的价格,评估机构的选择应当采取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者抽签的方式确定:(5)拆迁单位。其性质亦为企业,是依法设立,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在批准的拆迁范围内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协议的单位。


  

  在农村集体土地的征收中,参与主体包括:(1)地方政府及其土地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是土地征收的审批机关,市县级地方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征收土地补偿款的第一受益人,负责分配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和各种安置措施;(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即村民是征地补偿和安置的最终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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