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完善诉前调解与诉讼的衔接。诉前调解工作在当事人进行选择时有一个重大的阻碍因素,即如调解不成功将转立案进行重新审理,这就造成时间(重新给与对方答辩期)及成本(再次往返法院立案)的增加。相比之下,这一隐形风险的存在,使得当事人会更加倾向于选择诉讼调解。为解决这一矛盾,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与诉讼的衔接,一方面在充分研究探讨的基础上,对在诉前调解程序中已发诉状副本的情况,对被告进行释明,如调解不成功立案的话,诉前调解中给予被告的答辩期限在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可折抵诉讼后的答辩期限;另一方面,对事实及法律适用较为简单的案件,积极适用速裁程序,如调解不成功转立案后,由速裁组法官对案件进行及时裁判。
(四)进一步巩固诉前调解意识形态层面的提高
1、强化宣传工作。
诉前调解是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一种司法服务,它基于当事人的选择而产生。现阶段在部分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因当事人的不了解或不支持而存在一定操作难度,原因就在于当事人尚未了解诉前调解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的优点。这就要求法院及相关社会组织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对诉前调解开展充分的宣传工作,如包括立案时法官的引导、通过典型案件进行报道、通过生动的讲座进行说明等方式,使得人民群众能够在对诉讼及诉前调解方式的利弊权衡中形成一种意识,从而自主的选择诉前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2、注重及时总结、调研。
笔者在进行论文写作前,在中国知网以“诉前调解”为关键字进行检索,共出现330篇相关文章,其中除少部报道性的宣传信息外,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撰写的调研分析类的文章15篇,仅占总数的4.5%,而在校大学生以及理论界的学者撰写的文章数量占据了绝大部分。而另一方面,即使这15篇论文发表的时间虽不长(一般在2009年以后),但质量较高、可操作性很强,被引用和下载的频次都较高,其中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张华、赵可撰写的《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制度的初步建构 司法ADR模式诉前调解制度合理性、可操作性探究》一文至笔者撰稿时已被引用35次,在引用频次中排第二。
诉前调解作为我国法院现阶段的一项创新性的工作,每天都在被法官们不断的适用和实践,它的优缺点应该在法院的实际工作中第一时间被发现和思考。然而上述数据表明,对于诉前调解工作不管是理论还是实践方面的问题,法官群体总是没有能够给予其与案件审判相同一的关注度和思考度。而对于主要从事理论学习的学生,以及从事理论教学与研究的学者而言,他们可能会去深刻的理解和探究美国ADR模式的运作和优缺点,可能也会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法律需求对我国诉前调解工作从某一角度进行研究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