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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能定位 走出被动漩涡

  

  (二)坚守当事人自愿防线。诉前调解实际上是当事人在起诉前对纠纷方式的选择,是当事人对自己实体和程序权利处分的表现。因而诉前调解程序的启用和终结应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法官所能做的仅仅是在当事人进入法院时,由立案庭的法官通过对诉前调解的功能及优势介绍,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调解方式,但无权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这将最大限度地避免强制调解、恣意性调解等现象。现阶段设定前调解成功案件数占同期新收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案数比目标值为30%(各中级法院可能更高)。笔者认为这一考核存在一定的不科学性,易导致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为追求诉前调解数量通过强制方式使得尽可能多的案件都进入诉前调解程序。诉前调解实质是当事人权利处分的结果,虽然选择诉前调解的数量或成功数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受法官工作成效影响,然而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的诉前调解工作,更多的取决于当事人在权衡利益下的意识选择,它的发展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不可一蹴而就,更不适合通过强定的指标来实现数据的增长,否则将对当事人权利的自由处分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三)进一步完善诉前调解工作操作层面上的规范


  

  1、完善考核机制。现阶段对诉前调解工作的考核指标可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前调解成功案件数占同期新收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案数比、诉前调解成功数、诉前调解总数、达成调解协议数、前调解成功案件数占同期新收一审民事诉讼案件收案数比调处纠纷标的总额、调处纠纷标的总额、诉前调解成功率、诉前调解自动履行率、法院同期受理案件下降率、社会综合效果等。[5]上述指标都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然而笔者认为,诉前调解应因其特有的性质而应区别于诉讼调解的考核。诉前调解是当事人对自身权利处分作出的纠纷方式选择,故可建立当事人信息反馈考核机制,并将其作为诉前调解工作质量考评的一项重要指标。当事人信息反馈的考核制度是借鉴现阶段接受度较高的淘宝评分体系,从调解是否自愿、是否超期调解、调解效果如何等几个方面由当事人进行综合考量。在调解结束后分发给案件当事人一份评价单,由其在一月内将上述信息反馈至法院,最后通过当事人的满意度,即调解质量,再结合上述“量化“的指标对调解工作进行综合考核。(对无反馈信息的案件默认“好评”,对“恶评”案件进行回访调查,以及时了解案件调解中出现的问题或防止恶意“恶评”出现)。


  

  2、筑牢经济基础,优化配置调解人员。诉前调解作为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的重大实践,其性质实际上应定位为人民调解。现阶段的诉前调解工作也主要是由法院附设的人民调解工作室完成(参见上述《2012年1-3月份江苏法院诉前调解工作情况》),为进一步实现诉前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的性质,最大限度的保障纠纷分流、调审分离,应不断加大对人民调解工作室的经济支持,通过公开招聘的方式向社会招聘老教师、老党员、老干部、老军人等人员为调解工作室提供充足的人员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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