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基于效率和成本的需求。在法院案件较多的情形下,即使有严格的绩效指标考核,但受案件数量及部分疑难案件的影响,审理法官只能基本保障案件在规定的审限审结(排除少数因案情较为复杂而延长审限的案件)。而很多案件的当事人不愿案件长期处于无结果状态而导致时间和诉讼成本的浪费(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双方基于高效确定赔偿数额的需求,买卖合同纠纷中基于快速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需求等)。诉前调解较好的契合了当事人这一需求,故较多的当事人开始选择通过这一方式解决纠纷(参见表一)。诉前调解制度既可以充分利用人民调解员的力量来缓解审判压力,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高效的解决纠纷,又可通过由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方式来实现诉讼中调解的效力,充分满足了当事人对效率和成本的要求。
表一:2012年1-3月全省诉前调解成功数与一审诉讼案件收案数比
注:数据来源于苏高法电(2012)354号《2012年1-3月全省法院涉诉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考评指标数据通报》
二、现阶段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理论和实践困境
(一)理论困境
1、诉前调解前置立法不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诉讼调解做了明确的规定,然而对于诉前调解的立法规定却尚属空白。虽然各地法院已对诉前调解制度进行了较长时间的实践,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各地法院在适用主体、使用方式上都没有形成统一的模式和标准,使得诉前调解工作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稳定性(如江苏法院诉前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在近几年内仍处于不断变化状态)。
2、与调审分离原则相悖。现阶段诉前调解工作在很多地方因人民调解员和调解经费的短缺,使得很多的调解工作仍压在法院业务庭。为了有效避免重复劳动、提高法官审判效率,对诉前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大部分仍然会分给调解法官审理。在当前对调解工作绩效考核相对严格的情形下,调审合一的现象将有可能导致法官因过分追求调解结果,而以判压调、以诱促调,或者在调解过程中形成固有的心证,从而影响案件进入审判后的公正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