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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职能定位 走出被动漩涡

  

  3、第三阶段:2011年11月24日,根据诉前调解工作当事人对“审限”的要求,以及法院对查询统计工作的需求,省高院下发《诉前调解案件流程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2012年诉前调解模块停用,正式启用新的预立案系统(此系统进入端口包含在“立案管理”模块中)。此时的诉前调解流程和方式基本类似于诉讼案件的审理,包括立案、分案、调解、报结、装卷、归档等流程(调解不成的无需单独装卷和归档,只需立案后将相关材料装入审理卷宗)。此时的诉前调解模式较之于前两者最大的优势在于:明确规定30日的“审限”有效打消了当事人对调解时间上疑虑;预立案模块更加便于统计和查询;另外,受理通知书的发放给当事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调解方式也有了较大的区别:在诉前调解立案模块中调解方式除了委托调解和人民调解室调解外,还包括人民法院自行调解。这就对上述司法ADR模式的诉前调解有了一定的突破,属“三规制”调解模式。当然,笔者在此不讨论这几种模式的利弊优劣,仅相对现阶段正在被司法实践所适用的诉前调解模式进行一定程度的讨论和反思。


  

  (二)现阶段诉前调解相较于诉讼中调解的的价值选择


  

  1、人民法院案多人少现状,人们对多元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当前,转型期社会矛盾突出,诉讼需求扩张与司法资源有限性之间的矛盾凸显,导致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矛盾非常突出(参见图一)。于是,人们开始倾向选择其他非诉方式解决纠纷,正如美国学者所言:“ADR 正是当事人—作为消费者—对于诉讼这种‘司法服务’不满意时,可以选择的一种替代性服务。”[3]


  

  图一:2006-2010年审执结案件数量与法官人数走势情况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网站www.court.gov.cn 2011-03-24)


  

  2、传统文化对弱化对抗性的需要。中国经过几千年的文化发展,虽然已进入现代法治社会,但根植于人们心里的“邻里文化”、“人情文化”依然影响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特别在广大农村社会影响更甚。可以说,调解制度的存在很大程度契合了我国传统文化中“慎讼”思想的需要,而诉前调解更加能够弱化诉讼对抗性,使得已诉至法院的纠纷通过协商的方式得到和平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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