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职能定位 走出被动漩涡
——以江苏法院现阶段诉前调解工作的困境及出路为蓝本
殷桂宏;杨婷
【摘要】近年来,诉前调解工作在我国各地法院得到了较为充分的实践,理论及实务界亦对这一工作在理论及实践上做了分析和比较。但现有的调研成果因缺乏一定的背景及系统分析,显得较为零散和局限,本文以江苏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开展为蓝本,本着审慎的态度通过实证分析、对比分析、图表分析等方法,对现阶段诉前调解工作的发展背景、价值选择、现有现象、存在困境、原因及对策建议进行了系统的分析调研和科学的论证,以期对现阶段我国诉前调解工作的发展和完善提供建设性的意见,以充分实现纠纷分流及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
【关键词】诉前调解;发展;价值选择;困境;被动;对策建议
【全文】
现行法律规定下,我国调解制度主要包括法院调解(即司法调解)、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而现阶段被广为实践的诉前调解是指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时,法院依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在当事人自愿条件下,引导当事人以平等协商方式来解决纠纷的一种非诉讼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说诉前调解是现阶段我国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即ADR)的重大实践。但因其性质定位、操作方式、考核方式上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使得这一工作尚有值得商榷和讨论之处。
一、我国诉前调解现状
(一)几种诉前调解模式的变革及发展
1、第一阶段:“诉前调解”这一工作概念真正被提起并在审判实践中适用时,其倾向于社会职能模式的诉前调解[1],一般是由立案庭的法官在立案前进行诉讼风险提示和告知,并引导当事人选择非诉方式解决纠纷,必要时可联系业务庭的法官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调处纠纷。此种方式因基层组织在调处纠纷时的联动及权威性作用,在基层法庭适用较为广泛、效果更为明显。
2、第二阶段:诉前调解工作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司法实践后,因其良好的成效和社会效果而备受推崇。2010年,根据江苏省高院《关于诉前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要求对婚姻家庭等十二类案件应当进行诉前调解。随着诉前调解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有限的调解人员(含法院负责调解工作人员)并不能满足纠纷解决的需要。于此同时,之前诉前调解模式固有的缺陷开始凸显,如调解时间过长,或久调不决等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诉前调解工作的管理和考核,省高院于2011年开发“诉前调解”模块,开始系统的对全省诉前调解工作进行规范管理。此时,法院诉前调解工作开始倾向于司法ADR模式,即融法院调解和社会调解(含人民调解、委托调解)为一体的“双轨制”调解[2]。法院在人民调解工作室聘请离退休老干部作为人民调解员,并由法院确定一名法官对诉前调解工作进行统筹、指导、以及在出具调解书时的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