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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和解的再认识

  

  刑事和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关系的抨击莫过与说刑事和解是”富人的游戏“,会造成以钱赎刑的一种局面。对此,笔者持相反观点。


  

  首先,刑事和解并不等同于经济赔偿。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2条有关刑事和解的内容,就把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得到被害人谅解或者双方达成和解并切实履行作为不逮捕或者不起诉的条件。虽然说,现实生活中经济赔偿是刑事和解的主要内容,但它还是不能取代其他内容,如,对话交流、真诚悔悟、赔礼道歉等。


  

  其次,刑事和解作为一种制度的设计,更多追求的是由分配规则所决定的机会上的平等而非分配规则上的平等。机会平等是每个人自由发展的基本权利。机会平等是所有的人不分高低贵贱、穷富美丑,只要付出了足够的努力,满足了相应的条件,达到了规定的标准,都有同样的机会来赢取同一个社会职位,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使所有职位对所有人开放“的原则。由于机会平等是对所有人正义的,所以它是真正意义上的平等。罗尔斯的正义论一开始针对的就是人们出生伊始在社会地位和先天禀赋上的不平等,正义的第一原则是在享有平等自由的前提下承认这种不平等,第二原则是对这种不平等进行限制,并使地位和机会向所有人开放。也正如黑格尔认为:”人们所谈论的平等应该是这个意义上的平等,即他们作为人民在占有的来源上,也就是他们必须拥有财产,是平等的。至于每个人占有多少财产的问题却是不属于平等的范围。“换言之,由于社会成员的素质、能力等各方面的差异,在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中,要实现分配结果乃至分配机会上的绝对平等是不可能的。


  

  最后,刑事和解也并不会因为经济差异造成这样一种局面:经济条件好的,就很容易达成刑事和解,反之,则不然。刑事和解的突出特点在于加害人与被害人可以通过对话交流来解决纠纷。换言之,加害人与被害人如果能通过刑事和解解决纠纷,并不是以其财力状况为其决定因素。在此过程中,首先必须是双方都是自愿地进行对话交流,以此实现被害人精神的慰藉、修复被害人心理创伤,增加安全感。况且,经济条件不好的,也并不会因为赔不起钱而无法进行刑事和解。因此,从刑法的相对平等的角度而言,刑事和解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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