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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和解的再认识

对刑事和解的再认识


程宗林;李舒城


【关键词】刑事和解
【全文】
  

  所谓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即被害人和加害人达成一种协议和谅解,促使国家机关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处罚的制度。笔者认为刑事和解在尊重被害人、促使加害人认罪悔过改过自新方面,具有恢复失去的正义,尽快平息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矛盾的作用和促进社会和谐有不容忽视的优势;同时,刑事和解还体现了公正、谦抑、人道的刑法价值。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刑事和解制度与刑法的基本原则并不冲突,反而彰显了其价值取向上的魅力。


  

  一、刑事和解与公正


  

  首先,公正,也称公平和正义。它自古以来就是一个复杂的问题。仅就正义而言,正如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罗秀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形状而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其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要想对历史上公平正义的观念做一个梳理,也并不是本文所能做到的。但公正作为刑法的首要价值,刑事和解又怎么能体现出刑法的公正呢?从整体上看,刑事和解以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和谐为追求目标的,以及在刑事和解中对犯罪人予以轻缓处理,它具有鲜明的功利色彩。但是这些功利目的的达到,离不开正义价值的基础保证。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之一是恢复正义理论,是对传统的报应正义的修正。而恢复性正义则是从另一种不同的思路出发。当犯罪行为实施的时候,恢复性正义所反应的重点在于犯罪行为给被害人、社会甚至行为者本人带来的损害,对这些损害进行的补救被认为是正义的,犯罪人应承担起补救的主要责任。恢复性正义的重点放在对被害人所作的补偿、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关系的恢复以及犯罪行为最直接伤害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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