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浓厚的清官文化是滋生涉诉信访问题的土壤。经过岁月风尘的洗礼和时代的变迁,传统的清官文化依然存留在人们的内心深处,影响着人们的行为选择。我国历史上“击鼓鸣冤”、“拦轿告状”这种传统社会矛盾解决方式就是清官文化和权力情结的真实反映。在许多人的眼里,级别越高的法官越值得信任,就是上述情结的体现。同时,清官文化往往造成评价标准的道德化,即对事物的评价,包括对官员及其行为的评价更多地变成道德评价,判断的标准是那些来自日常生活情理且因人而异的“善”、“恶”或者“是”、“非”,而不是采用和遵从一视同仁的合法或非法的法律标准。案件处理结果如果不符合道德标准,当事人就会以各种方式寻找表达意见的渠道。在这种清官文化传统的支配下,涉诉信访问题便会大量出现。
怎么看
涉诉信访的实际作用和影响
从涉诉信访的实际情况来看,涉诉信访作为一种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的权利救济途径,在实践中的确能够起到纠正错误裁判的作用,有利于实现案件审判的公正性。有些案件(尽管所占比例非常少)虽然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审理,但仍然在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方面存在着错误。当事人通过信访的方式向上级法院反映情况,提出纠正意见,要求法院重新审理和裁判案件,为案件公正裁判提供了重要信息,有助于及时发现司法裁判的错误,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涉诉信访作为一种重要的纠错机制,有利于加强对下级法院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促使法官在诉讼过程中公正行使审判权,切实防止法院审判权和执行权的滥用,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更重要的是,涉诉信访能够充分满足我国司法民主的政治要求。涉诉信访是密切人民法院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有利于畅通民意表达渠道,全面听取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能够更好地倾听民意、了解民情、关注民生,实现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等合法权益,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能够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涉诉信访是推进司法决策民主化、科学化,践行司法为民、推进司法民主的重要举措,体现了司法民主的必然要求,有助于促进人民法院的队伍建设,提高法官工作能力和水平,树立司法公正、高效、为民、廉洁的良好形象,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看到涉诉信访在实现案件公正裁判、推进司法民主方面的积极意义的同时,应当指出的是,涉诉信访的非程序性和非规范性在一定程度上动摇了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不利于司法权威的树立和法律规则的形成。只有维护生效裁判的稳定性,才能保障司法制度的权威性。案件经过一审和二审程序,甚至是再审程序审理后,如果允许当事人以信访的方式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并且推翻原来确定的生效裁判,那么就会刺激越来越多的人走上信访的道路,没有人会相信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和稳定性,法院裁判的权威性和司法公信力就会遭到损毁和破坏。无论法院如何审理和裁决案件,都会有一方当事人对裁判结果表示不满。在此语境下,如果当事人能够通过信访这种正当诉讼程序之外的途径解决纠纷,那么,当事人就可以反复信访,不断缠访、闹访,社会矛盾和纠纷就不会有终结之日,当事人和法院将会长期遭受涉诉信访的困扰。更为严重的是,如果涉诉信访将“息事宁人”而不是依法公正地解决纠纷作为追求目标时,就很难在社会中形成规则治理,还会造成司法信任流失,更谈不上树立法律权威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际上,司法权本质上是一种对是非曲直作出判断的权力,并不是审级越高法官的判断就越正确。案件经过两次正当程序的审理,基本上能够保障案件裁判的公正性。实践证明,案件审理的次数越多,司法越没有权威。涉诉信访尽管能够起到实现个案公正的作用,但它无法在制度上保障司法公平和正义。涉诉信访对个案错误的纠正是以牺牲诉讼程序和司法制度为代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