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看
涉诉信访产生的内外原因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利益关系深刻调整,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涉诉信访问题不断增多,成为摆在各级法院面前的现实课题。
目前涉诉信访现象的大量出现与我国长期形成的诉讼观念密切相关。我国历史上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观念。虽然这种诉讼观念在我国改革开放后,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而有所改变,但是,实体重于程序的观念仍然主宰着人们的意识,成为支配人们价值判断的主流观念。在这种观念的指导下,法院审理和裁判案件的公正性,主要取决于裁判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而案件裁判程序的正义性成为无足轻重的判断标准。案件实体处理结果的正确性是衡量法院裁判公正性的唯一指标。“重实体、轻程序”观念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只要案件在实体处理结果存在问题,就应当按照“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将其纠正过来,不论纠正错误裁判的代价是多大,也不管法院生效裁判经过多长时间、多少岁月。涉诉信访现象的发生是“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传统诉讼观念的必然产物。从实践中信访人提出的信访诉求来看,基本上都是要求法院变更实体裁判结果,而不是纠正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只要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得到法院支持,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就会通过信访的方式要求法院重新处理。
司法公正评价标准的主观性是产生涉诉信访现象的重要因素。实践中,人们之所以愿意通过信访的方式寻求权利救济,主要是基于对法院裁判公正性的疑虑。正是由于人们对司法裁判的公正性产生怀疑,导致他们希望能够在诉讼程序之外实现满足诉讼请求的愿望。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极少数错误裁判,更加深了他们走上信访之路的心理。只要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法院作出的裁判是不公正的,他们就会向法院提出信访诉求。因此,司法公正的评价标准直接影响着涉诉信访现象的发生。从根本上说,司法公正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对于同样的司法裁判结果,不同的评判主体基于不同的认识视角会作出不同的评价。在司法公正的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之间往往存在着非对
称性。正如我国著名诉讼法学家张卫平教授所言,尽管司法正义存在着客观标准,但由于任何价值判断都会渗入判断者的价值观,人们对司法正义标准的认识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主观性。由此,当人们认为自己在诉讼程序中遭遇到非公正对待时,他们通常就会在诉讼程序终结后再次寻找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