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加多宝对“王老吉”的贡献如何保护

  

  如何保护商标使用者的利益


  

  所以,有必要关注,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或者说,在商标使用届期后,能否也设计出与“添附返还”和“收养回报”类似的制度呢?以“王老吉”商标为例,加多宝能否主张商标价值增值部分的返还呢?


  

  要知道,一个品牌的价值除了品牌知名度外,还包括产品的技术力量、营销网络、团队合作等,加多宝失去的仅是“王老吉”商标,但其营销网络、技术力量以及团队合作都还属于加多宝,因此无论是加多宝失去的,或是广药集团所得到的,都只是“王老吉”品牌价值中的商标标识部分。同时,加多宝虽在品牌经营过程中付出很多,但它也同样是这一过程中“王老吉”品牌的最大受益者。因此,让广药集团返还“王老吉”商标的品牌增值部分,显然有失公允。因为,如果加多宝由于经营不善亏损倒闭,广药集团也不能据此主张“王老吉”品牌价值减少部分的赔偿。


  

  “添附返还”和“收养回报”无法适用于商标许可使用的另一理由,是商标价值难以计算和评估。与物上财产添附相比较,商标价值的增值部分,很难用具体的数字来量化。更为重要的是,如果适用“添附返还”规则,还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莫名的恐惧——给予使用者增值返还,而增值部分又是难以确定的,最终可能会让商标所有者无利可图或是倾家荡产,商标所有者也将因此失去许可使用的动力。这样非但不能保护使用者的利益,反倒会让他们没有商标可以使用。所以,商标使用者只能希望在品牌使用期内该品牌为其带来利润,而不能觊觎使用期结束之后的“增值返还”。


  

  那么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呢?民法领域关于使用者利益保护的诸多经验可供我们参考。


  

  房屋租赁关系中,租届期限届满后,房屋所有人无论是出租或转让该房屋,原有承租人都享有优先权,即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或受让该房屋。类似的优先权制度同样可以为商标法所借鉴,假定广药集团不是自己收回该商标,而是将其转租或转让给其他企业,加多宝就可以通过优先权制度而保留“王老吉”商标。


  

  另外,根据合法同上附随合同义务理论,即便是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也应给予使用者一定时间的准备,而不能仅仅以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为准,要考虑到使用者尚有积压产品需要销售的现实,也要考虑到使用者需要更改品牌的时间准备,这些或许不是基于商标许可使用合同的所约定的义务,但却是基于民法上诚实信用原则而衍生的附随合同义务。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