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一切又是否可以从我国《商标法》中找到答案呢?
我国《商标法》并没有类似于“添附规则”或者“收养回报”的规定,这也使得加多宝作为“王老吉”商标价值的更大创造者,只能无奈地归还“王老吉”商标,却无法从广药集团得到任何形式的赔偿或者补偿。正是如此,才把“王老吉”商标推向了道德讨论的风口浪尖。
类似的探讨,还发生在此前的苹果公司与唯冠的争议中,“iPA D”商标虽在深圳唯冠旗下,却因苹果公司的经营而扬名,只是因为苹果公司授权许可使用的手续存在瑕疵,深圳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苹果公司在大陆停止使用“iPA D”商标。由此也引发了公众讨论与争议,争议的焦点无外乎“价值创造”与“利益分享”之间的平衡。
由此可见,“王老吉”商标的争议,对现有的商标制度提出了挑战:商标使用者的利益应当如何保护?
以往我们更多关注的是商标所有者的权益。一般来说,商标的价值的确是由所有者创造的,比如,“肯德基”、“耐克”、“可口可乐”等大量的知名品牌,都是由商标所有者经营打造而成,继而引来无数加盟者参与品牌许可使用,因此在传统的商标许可使用案例中,先是由商标所有者创造商标价值,然后再由使用者分享价值。而“王老吉”商标恰好相反,作为商标使用者的加多宝创造商标价值,而作为商标所有者的广药集团从许可使用费中分享价值。
可以预见,未来由使用者创造商标价值的情况还会更加普遍,归根结蒂这是由商标资源的有限性所决定的。文字是商标标识的主要组成部分,文字以及文字的排列组合都是有限的。同时,商标法奉行近似性保护原则,使用者凡是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都可能被视为侵权。因此,随着注册商标数量的不断膨胀,作为使用者想注册满意的标识作为商标并非易事。根据我国商标注册情况的调查,目前在我国注册具有较好寓意的两个汉字的商标也已十分困难。在这种情况下,使用者就有可能与商标权人达成许可协议,这时使用者关注的并不是商标当前的名气,而是企业品牌战略推广的实际需要。如苹果为推广它的i系列品牌(iPHONE,iTOUCH,iPAD等),就试图从唯冠公司获得一个大陆地区并不知名的“iPAD”商标的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