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制度,中国国际贸易经济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论,是无可厚非的。
“王老吉”的“千亿”商标价值是谁创造的
公众更多关注的是,“王老吉”商标的价值是由谁创造的?是它的所有者广药集团,还是它的使用者加多宝?“王老吉”商标在许可使用之初,还只是偏安于广东市场的地方性品牌,加多宝通过成功运用品牌推广战略,将“王老吉”打造为全国知名品牌,市场销售额也从原来的1亿飙升为170亿元,甚至超过可口可乐在中国的销售额。“王老吉”商标也因此为经营者带来了巨额利润。
商标并非天生就具有能为企业带来巨额利润的价值,要“全国知名”,它需要企业投入巨大的广告宣传、选择正确的品牌经营策略以及付出不为人知的辛劳与汗水。所以,商标产生之初并没有价值,而是因为在使用中不断累积商誉才逐渐产生价值。
多年来,商标法学界也在一直热议“商标权是如何产生的”,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商标登记并不能当然地产生商标权,它只有在长期经营中累积了商誉后才能产生商标权。按照这种学说,“王老吉”商标价值产生的基础正是它的商誉,而并非是国家授权,而“王老吉”商标商誉的建立,应当主要归功于加多宝,加多宝才是“王老吉”商标价值的主要创造者。
然而,现有商标法制度并没有给予加多宝关怀,并且仅仅因为使用期限届满就剥夺了加多宝的商标使用权。这不禁让人们开始反思现行商标制度的合理性。
商标使用者的付出与创造应该受关注
与“王老吉”商标争议类似的案例也同样发生在其它民事领域。如所有物出租后,使用者可能会在所有物上添附其他财产从而导致所有物价值增加。为有效解决价值增值部分的分配问题,物权法确立了“添附规则”,在使用物租赁期限届满后,使用者有权拆下添附物,即便是添附后不可拆分的,使用者也有权请求返还添附物上的增值部分。
也有人把“王老吉”商标争议与收养关系类比。根据我国《收养法》规定,养父母把子女抚养成人后,养子女有义务赡养养父母。同样的道理,加多宝多年的品牌经营让“王老吉”商标增值不菲,但使用期届满后,“王老吉”商标以“大完璧归赵”,而“加多宝”却没能从广药集团获得任何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