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弱势群体司法救助体系实施路径探讨
尊重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利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对弱者给予特殊保护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保障弱势群体平等、充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及有效使用司法救济制度是一个宏大的系统工程。
(一)制定统一的司法救助法律或规范性文件。在现代法治社会,是否建立完善的司法救助的法律体系,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是否健全的重要尺度。目前我国关于司法救助的规定还比较分散、原则,且专门性法律文件位阶不高,不利于司法救助工作的顺利开展。[5]因此,一部对司法救助进行总体性规范的法律是必要的,应以法律的形式将司法救助的对象、机构、内容、标准、方式以及程序等予以确定。或者说,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十分有必要体现上述改革要求,以充分体现国家立法对司法救助和弱势群体应有的人文关怀和重视态度。另外,还有必要制定有关保障农民弱势群体的特别法,切实保障农民弱势群体的权利,保障农民平等政治权、子女平等受教育权、就业平等权、社会保障平等权等在内的农民权益保障法。
(二)进一步拓宽司法救助的范围、途径和渠道。在我国,公民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应然享有的诉讼权利已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但在司法实践中,对公民的诉讼权利特别是弱势群体的诉讼权利的保障尚不尽如人意。现行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针对弱势群体难以充分行使诉讼权的问题已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制度,未来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应进一步体现这一精神。一是规范立案救助程序。积极推行口头立案方式,对因文化程度低或身体有残障等原因不能提交书面诉状而要求立案的,可以口头起诉,由立案法官记录在卷即行立案。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经济确有因难的当事人,诉讼费用的救助范围应随着形势不断变化相应扩大。二是加强案件审理救助。案件审理中,应尽力做到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提供更多的便利,以帮助当事人实现合法权益,降低诉讼成本。如鼓励事实或法律关系清楚案件的困难当事人不委托代理人,自行进行诉讼,帮助确需请律师代理而无钱委托的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对涉及弱势群体当事人的小额债务纠纷、劳务纠纷、婚姻案件、行政案件等着重实行调解,力争协商解决。三是进一步加强案件执行救助。在执行阶段,涉及弱势群体的,应做到既要维护法制权威,又要维护社会的稳定,充分实现“弱势群体生存权保护”原则。应特别注意以下方面:对同一被执行主体有多个申请执行人中的困难群众优先兑付执行款、物;对被执行人确属下岗、失业人员,无力履行生效裁判的,应及时中止或终结执行;对涉及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和劳动报酬等内容的法律文书,应依职权由审判庭直接移送执行局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