削减死刑罪名的价值考量
高铭暄;黄晓亮
【摘要】《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削减13个死刑罪名,具有充分的事实和价值根据,因而备受关注。在当前背景之下,国家立法机关削减死刑罪名的立法举措,意义非凡。该举措表明国家决策机关在死刑问题的认识上向曾有的理性、冷静态度回归,对于推进死刑制度改革有着积极的作用;该举措也是对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积极贯彻,有助于我国刑事法治的进步;该举措体现出国家对公民生命权利这一基本人权的充分尊重,有利于促进社会治理机制健全和我国社会的文明进步。
【关键词】死刑罪名;非暴力犯罪;死刑改革;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全文】
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10年8月23日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于28日将该草案全文及有关说明公布于中国人大网,[1]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以便完善。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取消了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2]从而削减去现行刑法典分则所规定的13个死刑罪名。如同该修正案草案的其他内容一样,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刑法修正案取消13种具体犯罪的死刑,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积极回应,在应否削减、削减的罪名是多是少等问题上争议如潮。刑事法学界对此也给予了充分的重视和一定的研究,但在削减死刑罪名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上,探讨并不是很够,对有关问题还有待深入。
一、关于削减死刑罪名的争议及评析
关于《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削减13个死刑罪名的理由,根据《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草案)>的说明》,主要有两个:一是现行刑法典规定死刑罪名较多,可适当减少,对较少或者基本上从未适用死刑的罪名,可考虑废止死刑;二是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适当取消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不会给我国社会稳定大局和治安形势带来负面影响。对此,不管是在该草案的审议过程中,还是在该草案被向社会公布后,均存在支持和反对的两种意见。支持者认为,废止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符合世界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限制或者废止死刑的全球趋势,是对社会文明、人道以及刑罚现代化的回应;反对者认为,大幅度削减死刑罪名,不利于对严重危害市场经济秩序之犯罪的惩治和威慑,很少或者从未适用死刑并不能证明死刑对这些犯罪缺乏威慑作用,甚至有极端的观点认为,对可能非法谋取巨额经济利益的经济犯罪废止死刑,是对“权贵”发放“免死金牌”,不利于社会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