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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三、刑事责任应被正视


  

  犯罪的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刑罚的作用有其固有的价值,社会遏制犯罪的欲望却始终难以满足。社会在容忍犯罪的同时,严峻地提出了一项并不过分的要求—刑法能否在满足刑事政策的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恰如其分地制裁犯罪?社会的这一基本要求,既是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推动力,也是刑事责任问题研究的方向盘。因为将犯罪与刑罚的命题纳入刑事责任问题的研究之中,能为社会遏制犯罪寻找一条更加有效的途径。其实所谓的刑事责任,并非是一成不变的概念,在不同层面上,具有不同的意义。如果以刑罚惩罚作为基本依据为前提对刑事责任加以界定,那么所谓的刑事责任,应当系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刑事法律规范之后,依据法律必须对惩罚性后果予以承担的特殊义务。如果以国家对刑罚的最终结果所持的态度为基础对刑事责任定义,那么所谓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国家通过刑事惩罚的法律,针对违法行为人所作的带有否定和谴责意义的评价。如果以刑罚权的实现途径为依据对刑事责任进行定位,那么所谓的刑事责任,也即解决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特定刑事法律关系的一般准则。[9]因此,从刑法使用“刑事责任”这一用语的根本目的上分析,“所谓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实施犯罪的行为人,因其侵犯了法律,违背了法律义务并且造成了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必须针对该后果加以承担的法定责任,使行为人以其固有的或者合法拥有的自由、名誉、财产、资格或生命为基础的特殊负担与特别承受。”[10]可以说,刑罚是刑事责任最为重要的解决方式,刑罚是可量化的“实然”,这一“实然”虽然以刑事责任的“应然”为前提,但社会公众对于法律公平正义的评判却是以“实然”为基础,继而衡量“应然”。


  

  贝卡里亚曾经提出“罪刑均衡”,他认为:“公众所关心的不仅是不要发生犯罪,而且还关心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尽量少些。因而,犯罪对公共利益的危害越大,促使人们犯罪的力量越强,制止人们犯罪的手段就应该越强有力。这就需要刑罚与犯罪相对称。”[11]而在刑罚的方式、思想原则和功能、目的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人类认知水平不断朝着公正、效益和预防犯罪演变,以及我国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有两个问题值得思考。第一,刑罚理论和实践越来越关注犯罪人本身和犯罪预防,这种理性回归的内在动力究竟是什么?第二,社会生产力的惊人发展和巨大的社会财富相反地使人产生犯罪的欲望越来越强、犯罪的可能性和能量越来越大、犯罪的科技性和隐蔽性越来越高、犯罪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越来越触目惊心,犯罪增长与经济发展成正比模式,在此情形下刑罚究竟有多少用武之地?以上两个问题的答案都与刑事责任密不可分。刑罚开端在于感性,这种感性是认识刑事责任的前提。当刑罚的残忍度逐步加大,成为专制统治的工具时,人们首先希望解答的疑问是“犯罪人为何要承受如此之重的刑罚?”,“国家及统治者让犯罪人承受残酷刑罚的依据在哪里?”但当刑罚并未减轻,甚至加重,而现实的犯罪数量及犯罪种类不断增加时,要解决刑罚对于犯罪人是否有效?刑罚是否是扼制犯罪的唯一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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