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责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
陈宏
【关键词】刑事责任;司法实践;困境
【全文】
刑事责任伴随着犯罪的产生而产生,犯罪没有随着社会发展进步而减少这一现实也是刑事责任观念形成的重要原因。德国刑法学家李斯特就指出:“罪责学说的发展是衡量刑法进步的晴雨表。”[1]行为人犯罪后要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影响具体的惩罚措施,另一方面又反作用于犯罪的发生。“无责任则无刑罚”这一刑法重要原则的表现就是“国家通过刑事诉讼对犯罪行为人适用刑罚,以刑事责任为基础。”[2]
然而,我国司法工作目前所承受的压力已越来越大,尽管新闻媒体、影视作品、社会舆论不断地将司法系统内的负面“新闻”充分曝光,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公正的期望性并没有减弱,仍然强烈地希望通过法律手段将罪有应得者绳之以法。我国现行法律、法规所出现的“刑事责任”一词,主要集中在“追究”与“承担”两方面,这体现了国家对于犯罪的控制和对社会利益的保护。但不可回避的是,多数司法工作人员简单地将刑事责任等同于刑罚,或希望通过对于刑罚的精细化计算来体现所谓“罪责相适应”,这已直接影响到对构成犯罪的判断。另外,刑罚适用权的过度垄断亦直接导致了部分犯罪恶性发展,社会民众法治意识的内容纯粹地将刑罚与犯罪人联系在一起,并赋予了报应和评判内涵。于是,以上种种状况使得与犯罪相伴而生的“刑事责任”反而不受到重视,遭到质疑和漠视。
一、“刑事责任”在司法实践中的现实状况
以信息革命为核心的当代科学技术变革,在全面改变人类社会生活方式的同时还形成了一股无法抗拒的全球化浪潮,中国作为新兴发展中大国融入其中,在分享收益的同时亦承担由此带来的“痛楚”。正如联合国前秘书长科菲·安南所说的那样,“全球化并非始终是一种人类美好的憧憬,犯罪的全球化就是打破这种憧憬的梦魇。”[3]就我国目前犯罪发展来看,与改革开放以前相比较,改革开放后刑事犯罪最主要、具有规律性的重大变化有两条:一是刑事犯罪数量增多,种类增多。1983年严打时,全国刑事犯罪案件立案是61万起,2001年全国刑事案件立案445万起,是20年前发案总量的7倍。1979年刑法规定的犯罪罪名不到200种,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达到440多种。二是刑事犯罪的区域和领域扩大了,手段升级了,侦破难度加大了。流窜犯罪、跨境跨国犯罪、智能化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以前比较少见的犯罪,现在已是司空见惯。与1997年相比,2001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刑事案件数上升25. 8%,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数上升60.4%,移送起诉犯罪嫌疑人数上升了63.8%,批捕率从85.9%上升到89.9%,起诉率从82.2%上升到97.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