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期待

  

  人是应当存在自由的,但社会的存在以对社会成员的某些自然权利的让渡作为前提,因此人的自由在社会中就必然受到限制,而不能是绝对的或者不受任何干涉的自由。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干涉的范围与力度。不容否认,允许刑法的存在,是这种干涉的最主要的也是最极端的表现形式。但刑法的干涉范围,毕竟是不能没有限度的,否则就失去了社会存在的价值,在没有任何限制的国家权力之下,国民也许更愿意成为蛮荒时代的野人。


  

  于是在全部的社会形态下,如何协调个人与国家或者社会之间的关系,就是一个在任何国家均不能回避而且是最基本的社会问题。而该问题在现代社会的重要表现之一,就是安全刑法在什么程度上应当被允许的问题。


  

  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大特性,就是风险社会,即随着社会的发展,科技的发达,人类的创造性在给人类带来了方便与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科技成果不但可以造福于人类,也具有毁灭人类的巨大破坏性能量。在这种情况下,人类社会的应对措施应当如何设计?显然,为了使社会与社会的成员不至于因为自己造成的巨大破坏力量而导致社会的毁灭或者重大损害,就需要找到一种方式,使社会能够尽可能避免人类自身对社会的巨大危害与危险,而这种方式自然要对创造出这种危险的行为在一定情况下予以禁止,对违反禁止规定的人进行处罚甚至是最严厉的刑罚之处罚。于是,与传统的社会对犯罪的规定方式不同,在现代社会的巨大风险之下,刑法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刑罚之介入的时机就不得不发生变化,即介入的时间提前,不是在行为已经造成了法益(个体法益)侵害时才进行介入,而是在侵害的危险出现时就允许刑法的介入,也就是使刑法成为最有利于保护社会安全的刑法,即安全刑法。可以说,安全刑法是现代风险社会为了保障社会安全之有效措施。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