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期待

  

  一


  

  一般说来,刑法安全与安全刑法是价值对立的两种追求,而且任何一方的牺牲都是对刑法所应保护利益的侵害,对两类利益都不能轻言放弃。因为安全刑法是对社会中的公共利益保护之到位,社会整体利益处在威胁最少的状态;而刑法安全则是从社会个体的保护之视角,说明对于个体来说,何种刑法是对个体保护最安全的刑法,能够最大限度地使个体利益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如果说两者具有完全的同一性,这样的研究就是不需要的。但事实并非如此,如果仅关注于社会安定,预防犯罪,对犯罪者予以严厉处置以符合预防需要就是合理的,至于犯罪人的利益就只能作为社会利益保护之牺牲而要求犯罪人予以忍受,于是安全刑法就应当成为立法与司法的追求,其刑法要求也就是安全刑法。相反,如果更关注于加害者的利益之保护,情况就相反,于是就应当追求刑法安全。而选择何种刑法,是与一个国家的国家观念具有密切联系的,同时也需要与社会所处的状态发生勾连。


  

  二


  

  安全刑法,是指刑法的保护社会安全之功能居于首要位置的刑法。国民组成国家形成社会的目的,不是为了由一个管理者来使自己的自由受到限制,而是为了使自己的自由得到最大限度的实现。但个人的各自为战导致的结果往往是适得其反,哪个人都不可能战胜所有的对手处于绝对的胜利者的状态,因而,为了自由各自为战的结果是没有自由。于是社会就成了人类生活的共同形式。但社会的最高价值最起码在现代社会是追求所有人的重大利益的实现与利益实现的最大化。为了该目标的实现,个人的自由就必须在一定程度上予以让渡,以使社会能够生存。因为组成社会毕竟是人类的选择。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