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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期待

风险社会的刑法立法期待


李洁


【关键词】风险社会;刑法立法
【全文】
  

  从刑罚的价值追求角度来看,刑法的价值至少有三种选择:安全刑法刑法安全、国民与国家的利益尽可能平衡保护。每一种选择都意味着在国民与国家利益的相互矛盾中,使平衡的中线向着选择方面做一定程度的倾斜。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应以刑法安全作为刑法价值的优位选择。


  

  现代社会中,刑法的价值如何设计,是一个值得慎重选择的问题。从刑罚的价值追求角度来看,刑法的价值至少有三种选择:第一,以安全刑法作为基本追求,这意味着,以保护国家与社会不受来自于社会中个体行为人行为之风险的影响,以追求刑法的保护功能得到尽可能的发挥,以保护社会的总体利益,并由此形成对国民个体的一般保护;第二,以刑法安全作为基本追求,也就是刑法的运行以保护个体的利益不受来自国家刑法运行过程中可能导致的侵害作为价值目标,并通过国家自我谦抑的要求来求得国民自由的尽可能扩大;第三,平衡国民与国家的功能与要求,以求得两级的尽可能相互观照。应当说,每一种选择都意味着在国民与国家利益的相互矛盾中,使平衡的中线向着选择方面做一定程度的倾斜,同时也就使得相关利益主体的利益受到影响与削弱。如何在平衡两者的过程中,使国家与国民的利益得到平衡的保护,就是笔者的研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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