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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三)为遏制民事执行活动中的腐败现象,需要建立和加强检察监督。权力失去监督必然会导致腐败。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执行权不可避免地具有权力的一般特性,它的行使需要监督与制约。尽管审判机关内部对执行监督作了一些规定,但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执行人员对执行权的滥用、司法专横等现象还比较严重,单纯依靠内部的监督机制难以解决腐败现象。因为权力总是由具体的人或群体来掌握的,人既有社会属性的一面,也有自然属性的一面。社会纷繁复杂,人的品质良莠不齐。在失去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对一些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较为低下的执行人员,若完全依赖其个人的品质,靠教育手段来保证用好手中的权力显然是不现实的。唯有确立有效的监督机制,树立法律的威慑力,才能从源头保证对权力的正确行使。


  

  四、民事行政检察执行监督的范围和方式


  

  (一)监督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试点单位开展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为以下五种情形:人民法院收到执行案款后超过规定期限未将案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的,有正当理由的除外;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书面异议、复议申请后,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现年未采取适当执行措施,且无正当理由的;被执行人提供了足以保障执行的款物,并经申请执行人认可后,人民法院无正当理由仍然执行被执行人其他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民事行政检察执行监督的方式


  

  监督方式即监督手段,是人民检察院实施监督的具体法律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民检察院《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并通过,可以通过提出书面检察建议的方式对同级或者下级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民事行政行检察建议是对民事行政抗诉监督方式的补充,这种监督方式直接,程序简单,能够避免诉累,降低诉讼成本,其巨大的作用价值已经在日常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得到体现。它所适用的范围包括人民法院已生效确有错误的一切判决和裁定及行政机关的管理活动和违法诉讼,其采用的形式是书面形式。在执行监督环节发出的《检察建议书》所引起的法律后果是,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检察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在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和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会签的《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实施意见》文件中,增加了对法院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内容,对于保护当事人实现“纸上的权利”向“现实的权利”转化,促进解决“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机关通过综合运用检察建议、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现和移送职务犯罪线索等多种手段开展执行监督工作。随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各地试点的开展,有效避免了违法执行、滥用职权、怠于行使职权等行为的发生,使执行真正落到实处,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以最终执行,也取得了法院系统的赞同声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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