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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二)有利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年来,执行不公和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案件屡屡见诸于报端。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典型的就是“执行难”、“法律白条”。二是侵害了第三人、案外人的合法权益,使第三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遭侵害。鉴于上述情况人民检察院参与执行程序进行监督制约,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检法两家形成合力,将有利于保护、救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提高执行人员素质和执法水平。要依法治国,首先必须依法办事,而依法办事,又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素质,直接影响着执法的质量和水平。如果执法者执法犯法说明他的思想政治素质低,如果执法者不懂法或对法律理解不到位导致执法不公说明他的业务素质低。现实中人民法院执行不公案件多数是由于执行人员素质低下造成的,有的属于思想政治素质低,有的属于业务素质低,有的是二者兼而有之,但不管属于哪方面的原因,都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人民检察院参与执行监督,以法律手段指出或纠正执行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势必会警示教育执行人员自觉提高自身素质,规范执行行为,促进人民法院整体执行水平的提高。


  

  三、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依据


  

  当前学界和法院系统有一个流行的观点,认为检察机关对审判机关实行民事监督(包括执行监督)必然会破坏审判独立,这一点观念具有相当的代表性,它严重阻碍了检察机关监督权的行使。尽管现行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检察机关能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但检察机关的民事执行监督有其坚实的理论依据和现实的必要。


  

  (一)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同样是监督的对象。作为专门监督法律实施的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监督,是宪法赋予的权力,符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日益完善,需要有与之相适应法律监督制度的建设。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总是一定时期社会关系对法律的客观需求。在计划经济时代,法制建设停滞不前,法律监督形同虚设,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权抗法、滥用权力等现象较为严重。市场经济体制确立后,法制建设有了巨大进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在法治现代化的今天,强化监督是主流,立法、守法、执法和法律监督应高度统一,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监督机制,就无法保障法律的正确、统一实施。试比较一下刑事检察监督的发展,就不难看出,在刑诉法修改之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立案监督也是一个空白点,侦查机关有案不立、徇私枉法现象非常严重。实践证明,修改后的刑诉法赋予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权后,其法律效果非常明显。尽管日前法律还没有明确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但随着社会监督,经济发展,对民事执行实行监督也是大势所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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