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现行法律没有对执行人员行使权力予以有效地监督措施,致使一些司法不公、甚至腐败现象时有发生。
执行权作为审判权的一部分,是国家赋予审判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种司法特权。我们知道,权力最终要由人来掌握,在司法实践中,执行人员不公正履行职权、滥用职权、有法不依、违法办案、吃拿卡要等腐败屡有发生,执行案件处于监督的“真空地带”。这种基于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其社会影响比客观上的执行难更为恶劣。权力失于监控,往往容易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
二、执行中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它所行使的检察监督权,无论从监督的深度和广度,还是从监督的法律严肃性来讲,比审判机关的内部监督更具权威性。对民事行政案件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是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个方面,对促进司法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有利于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公正,是司法机关的灵魂和生命,司法公正与否,不仅关系到司法机关的形象,也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我们党的领导和国家法律的信念和信心,从这个意义上讲,司法公正是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人民检察院是法律监督机关,其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确保司法公正。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原则上规定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然而对民事行政案件的执行活动如何实施监督却无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定,其直接影响了人民检察院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使执行不公问题难以得到监督纠正,从而也显示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总则与分则、原则与具体之间的矛盾,违背了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真正的立法本意。因此,从立法上明确赋予人民检察院具体的、可操作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监督权,对确保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统一正确实施,促进司法公正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