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我国行政问责制的未来发展方向
1.问责涵义之再审视
行政问责在我国的确立和发展具有鲜明的本土特色。自问责因2003年非典而被正名以来,尽管至今为止,有关问责内涵的争论一直都没有停止过,但这似乎并未影响到问责机制在大陆政坛整肃吏治、以儆效尤的治吏功能的发挥。问责在我国的现实需要中产生,并在我国以执政者为主导的强力推动下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故关于问责内涵的合理解析,必须还要回归到问责在我国被引入以及发展的现实背景中去考量。笔者认为,关于问责内涵的阐释,其关键点并不在于到底是要在泛化意义上去使用问责,将其等同于各种责任追究机制的简称,还是将问责仅仅限定为特定视阈范围内的追责形式,我们需要转换一种思路,摆脱这种广义与狭义之争的巢臼,通过审视问责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责任追究机制之不同从而获得合理的解析。基于此,笔者认为,我国现实语境中的问责制,其特殊性主要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侧重于对领导责任的追究。2003年非典期间,我国中央政府在短时间内对包括两位省部级高官在内的上千位政府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制裁的问责举措,正式赋予了问责在我国所应具有的特殊意蕴。可见,问责的重要价值,就在于其剑指享有领导权的掌权者。从某种意义上说,正是问责所独具的这种治官治权的基本功能所承载的能够为政权合法性和正当性保驾护航的能力和威力,使得我国执政者自我完善和净化的目标得以与民众对执政者治理能力与时俱进的期待与渴望达至完美的契合。显然,这种以问责为突破口、依靠执政者主导和民意诉求合力推动下强制完成的治道变革,对于仍旧处于官本位思想影响的我国来说,其对推进民主化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
(2)民主性特质。任何新制度的产生都有其独特的意蕴价值。与传统行政管理框架下的上问下责的责任追究机制不同,问责所独具的“以人民需要和公共利益为依归”的根本宗旨使其成为现代民主框架下一种极为重要的权力制约机制。也就是说,问责所独具的这种民主性特质,要求政府及其官员的一切行为都要“对民负责”,“受民监督”,否则将要受到人民的谴责和制裁。显然,这种来自权力所有者—人民而形成的自下而上的监督和机制,对于从根本上弥补依靠执政者为主导的“自我变革”模式在实践中可能会产生的“动力匮乏”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当实践中发生对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招致重大损害的事件或者事故时,问责视角下对官员领导责任的追究,其旨在于对民意的回应,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负责的交代,这显然与我国传统意义上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本质的不同,后者更侧重于维护整个科层制管理体制的良性运转以确保管理目标的实现,故对于掌权者领导责任的追究,既可能是因掌权者未依法履职或者未正确履职的行为违反了科层制体系预先为其设定的纪律要求和规范而应受到上级的谴责和制裁,也可能是因为这种领导不力本身已经构成对“人民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侵害,人民也当然有权对其实施谴责和制裁,虽然这两种性质迥异的谴责和制裁的客体在特定情况下可能重合,但作为两种内在机理截然不同的责任追究机制,两者在任何情况下均应彼此独立,互不影响,并不存在所谓竞合或者吸收的问题。[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