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基本实现了各种责任追究形式的有效衔接
与以往问责事件相比,本次对温州动车事故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理,有以下三个特点:(1)问责所涉人员领域非常广泛,具体涵盖从设计、管理再到应急处置的所有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的政府部门,54名被问责人员中,通号系统12名,铁道部15名,上海铁路局27名,均因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而受到了相应的处理;(2)所问之责主要侧重于领导责任,统计后发现,54名被问责人员中,共有48名官员是因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而被问责,而在这些被问责的官员中,既有党的领导,也包括政府高官,既有党委一把手,也有行政首长,上溯部长、司长、书记、局长,下至处长、主任、科长,其所涉官员级别之高、数量之多,足以彰显出本次问责的广度和深度;(3)问责形式多样化,从铁道部的两度道歉,铁道部对三位行政官员的免职处理,再到国务院对54名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对54名责任人的处理又包括15种不同的处分方式),这种基于掌权者履行职责和承担义务的内容属性的不同而采取的不同问责形式,既相互独立,又紧密衔接,共同作用,将行政权特别是领导权置于全方位的监督和约束之下。但倍感遗憾的是,所涉官员最终问责处理形式与其被问责的理由之间的对应关系不够明确,这种问责结果的不确定性恰恰反映出我国目前问责制度在实体规制层面的不足,尚需进一步研究。
综上,笔者认为,与以往问责事件相比,我国政府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处理,确实在很多方面都是可圈可点的,无论是执政者在这起事件中所表现出来的“不回避问题、敢于承担责任”、“给老百姓一个满意的交代”的真诚与决心,还是整个问责过程包括最后问责决定的作出,基本上能够做到在制度预设的轨道上有序地进行,这足以表明问责这一具有鲜明民主特质的治吏机制己然与我国别具特色的本土资源实现了初步的融合。当然,也许由于我国独特的铁路管理体制,长期以来所形成的这种较为封闭的铁路系统为问责得以全面、彻底地发挥其整肃吏治功能,提供了充分的便利条件,这种厉行处理本身也许带有一定的偶然性,但当“对民负责”、“受民监督”的基本理念已经被执政者确定为问责制发展的精髓所在,特别是当自下而上的公众参与已经能够借助网络形成势不可挡的民意成为执政者自我监督的重要补充,本次温州事故处理本身所具有的示范意义,已经足以使其具有相当的标本价值,一方面,这一典型个案足以折射出八年来我国问责制所取得的进展和进步,另一方面,更预示了我国问责制未来的发展方向,如何最大限度地实现对问责制的全面、彻底规制,提高问责制本身的明确性和可预测性,从根本上提升问责制的权威和公信力,这构成我国问责制深入推行过程中必须解决的现实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