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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温州动车事故处理看我国行政问责制的发展

  

  一、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处理之评析


  

  2011年7月23日20时30分05秒,甬温线浙江省温州市境内发生动车组列车追尾事故,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9 371.65万元。这是继1988年昆沪列车发生颠覆事故、[1]2008年胶济铁路特大交通安全事故[2]之后的又一起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我国政府在处理事故全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高度重视、敢于担当、积极回应,特别是首次通过网络将事故调查报告的全文公布,无不表明这种阳光下的问责所折射出的“给人民群众一个真诚、负责任的交代”的基本理念绝非仅仅停留在口号层面。笔者认为,与以往问责事件的处理相比,我国政府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问责处理,具有五个方面的特点。


  

  1.问责的全过程能够在现有制度框架下运行


  

  应该指出,旨在治官治权的问责机制在我国尚属新生事物。在问责制发展的初期,由于问责在我国先天并不具备法律依据,其运行的程序和规则更多地要依赖政治维稳的需求,但随着问责实践的不断深入,“告别风暴、走向理性”已经在别具中国特色的问责发展轨迹中充分显现出来。可以说,在党中央和国务院的强力推行下,问责领域“无法可依”的基础性问题已经基本上得到缓解,初步形成了包括党纪国法在内的多层级的问责制度体系,其具体规制范围几乎涵盖从问责的主体、范围、程序乃至问责的方式等确保问责机制得以正常运转的各个构成要素。不难看出,“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发生后,从铁道部在第一时间内对本系统内的三位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行政官员的免职乃至公开道歉,再到我国中央政府国务院专门组建“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直至最终将事故调查报告在网上的全文公布,整个问责的过程,从事故调查的开展到最终问责决定的做出,基本上能够做到在问责现有的制度框架下依法有序地进行。


  

  2.“党政主导”模式的高效性


  

  与西方权力制约机制的运行模式不同,我国独特的以“党政先行”、“党政主导”的执政者自省式地自我推动为主的变革模式乃是问责机制在我国政坛得以迅速发展的直接动因,也是主要动因。从铁道部第一时间内对其所属的上海铁路局三名行政官员的免职处理,直至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对54名相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处分,可以看出,我国政府对本次温州事故中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其所涉官员级别之高、数量之大,既包括党的干部,又涵盖政府高官,无疑是继2003年非典之后问责规模以及问责幅度最大的一次。可见,这种短时间内的全面、高效、彻底地厉行问责正是我国以“党政主导”为问责主体模式所独具的优越性的充分体现。但也应看到,从理论上说,这种依靠自上而下的自我问责模式,至少在形式上会有官官相护之嫌,问责结果的中立性和公正性也因此极易受质疑。值得注意的是,国务院对温州事故相关责任人的处理,尽管在本质上仍然属于行政系统内的等级问责,但是事故调查组在人员构成上的多元化,[3]特别是对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两院”院士等行政系统以外的学者专家的引入,这无疑是对事故调查组自身独立性和专业性的补充和强化。笔者认为,这种希冀依靠行政系统外的专家优势以缓解事故调查本身的中立性和独立性不足的尝试,对于切实提高问责结果的公信力和公正性还是大有裨益的,这对于以后问责事故的调查处理,应该具有示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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