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

承载具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


吴国喆;段鲁艺


【摘要】精神利益是人的精神需求与其供给者之间的关系,基于对物财产价值的重视,传统民法忽视了对物所蕴含的精神利益的关注。物当中包含有精神利益,这是对人类认识史、特定情形进行考量所得出的必然结论,因此特定的物受到损害时,其权利主体应该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了使这类损害赔偿更加便捷与明晰,同时为了防止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滥用,可以将负载有可赔偿性精神利益的物的类型区分为五类。
【关键词】精神利益;特定物;精神损害
【全文】
  

  侵害何种权利或法益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对此虽然存在一定的争论,[1]但基本观点是明确的。王泽鉴先生指出,“被侵害的,无论为财产权或非财产权,皆可发生财产上损害或非财产上损害,被害人均得请求恢复原状。”{1}人身权益遭受侵害是产生精神损害赔偿最主要的原因,但由于这一赔偿的宗旨在于弥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精神痛苦,而引起精神痛苦的事由除了人身权受到侵害之外,特定财产权被侵害也可能会如此。故侵害特定财产权可以引起精神损害赔偿是本文的预设前提。从某种意义上说,只要权利人认为是有价值的物,其受到侵害均会在一定程度上引起权利人的某种消极情绪,进而引起精神痛苦,如果所有的因财产损害而引起的精神不悦和痛苦均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那显然会导致这一制度的滥用,进而影响该制度固有功能的真正发挥,而且财产损害赔偿本身在很多情况下就足以同时弥补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二者共用会导致救济手段的重叠,因此,只有特定的物受到侵害方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基于此,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是,究竟哪些财产权受到侵害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换言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所保护的特定物的范围如何划定以及划定的依据。本文的核心问题就在于此。


  

  所谓精神利益,就是指人在特定社会生活条件下通过其行为来满足自己精神需要的过程中,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人与精神需要的对象之间的关系以及人在社会关系中所表现出来的精神需要及其实现。


  

  我们在研究精神利益的过程中发现精神利益对于人来说是不可或缺的,但是它同时也不是独立存在的。精神利益是与物质利益相对的概念,两者在现实生活中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精神利益的本质是在社会关系中表现出来的人的精神需要及其满足,人们在满足自身精神需要的过程中,形成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和事实关系。精神利益的存在以人的精神需要为出发点,以满足人精神需要为目的,以人为实现精神利益的行为为途径。精神利益具体说来具有以下特点:(1)主体差异性。这一点需要强调,正是由于精神利益具有主体差异性,导致精神损害本身具有自身的特殊性。“非财产上的损害,建筑在痛苦的感受上,而痛苦的感受因人而异,差距或许甚巨。”{2}304 (2)物质依赖性;(3)隐蔽性;(4)易受损害性等。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精神利益易受侵害且受到侵害后的精神痛苦不可被忽略,也使得特定物上的精神利益有了损害赔偿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