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被告人人权保障的里程碑

  

  上述相关规范的切实贯彻和落实到位直接使一批死刑案件被告人的生命权得以保障,如因几滴洗澡水引发的2006年广东杀人案的被告人马涛,因房租纠纷引发的2008年重庆杀人案的被告人刘兵,以及因500元欠款引发的2008年安徽杀人案的被告人陈斯等,都被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不予核准的裁定。整体上估计,因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增加了20%左右的死刑案件被告人被不予核准死刑。[5]而死刑核准权收回以后,我国死刑的数量降至了10年以来的最低点。[6]2007年11月23日,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司法改革工作会议上,肖扬宣布,2007年判处死缓的人数,多年来首次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数。


  

  因此,对于这些没有被核准死刑的被告人,他们的生命权得到了最直接的保障,这种对死刑适用的限制从根本上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不断进步。


  

  诉权的加强——死刑核准权收回的相应举措


  

  如果说上述被告人的基本人权——生命权因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而在实体层面得到了保障,那么死刑复核程序中所有被告人的人权则因这一改革举措而在程序层面上得到了加强。而程序性保障一直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手段;并且,随着诉讼制度的不断发展,程序性权利越来越受到重视。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告人的程序性权利主要表现为诉讼权利。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现行死刑复核程序在哪些方面进一步保障了被告人的诉权,增加了其有效参与、影响审判的机会。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也应当附卷;死刑复核工作的合议庭应由3名法官组成,应采取书面审查方式全面审查案件,并对拟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有关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进行重点审查,每个死刑复核合议庭的法官都必须阅卷,都必须对案件提出自己的看法和意见,具体程序上,要求先由承办法官完成审查报告,然后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审判长阅卷审查,后者如果认为审查报告清楚并符合要求,应将案卷及审查报告送交合议庭其他成员阅卷审查并写出书面意见;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在司法实践中,对所有维持死刑判决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都会派法官或法官助理到当地去提讯被告人,并对有争议或有疑问的证据到案发现场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所有死刑复核程序中的被告人而言,无论复核结果如何,他们都已经因上述改革举措而获得了更高的诉讼程序主体地位;无论最终如何裁定,他们也都将更加愿意接受。因此,对死刑的程序性改造从本质上体现了我国人权保障的不断进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